大丰实业: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2年4月)2022-04-26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有效控制经营风险,规范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内部控制有效运行、改善公司
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
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企业实施的内部经济监督,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国家
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实施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评价和咨询活动,它通
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公司的经营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
性和有效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管理人员责任,以促进公司实现目标、完善治
理和增加价值。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标是促进公司内部程序的合理性和资源利用的有效性,保
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错误和舞弊的发生,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与有关决议能
够有效实施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授权监察审计部根据
本制度制订和完善有关的操作规程和工作指引,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中心及分子公司均依照本制度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立监察审计部,作为公司董事会内部审计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
开展整个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独立于公司经营业务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
责并报告。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公司应保证其
工作合理、合法、有效,不受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干扰。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日常管理监
察审计部内部审计相关工作,包括且不仅限于年度内部审计计划的审批、内部审计任
务书的签发、内部审计报告及审计建议的批准等。
第八条 公司应配备与审计任务相匹配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熟悉公
司的经营业务和内部控制规范,具有一定的政治素养,具备开展审计活动所需的相关
专业知识、经验和技能。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和本制度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
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内部审计任务,不得对内
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监察审计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履行以下内部审计职责:
(一)负责制定公司内部审计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对公司内控机制的可靠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和评估;
(三)对公司组织结构、系统和程序是否恰当进行审查和评估,以提升经营效率、
确保经营成果与既定目标一致;
(四)对以确保遵守、执行各项公司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为目标的各项制度、流程
进行审查和评估;
(五)对公司的人力、财力和物质资源的利用是否切实有效、厉行节约并有所保障
进行审查和评估;
(六)对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和评估;
(七)了解和评价公司出现重大风险的可能性,并帮助公司改进风险管理工作;
(八)必要时,对属于内部审计任务规定范围内的涉及被指控的任何措施行为和渎
职的案件进行调查;
(九)必要时,接受董事会委托进行专项特别调查;
(十)确保内部审计、调查和检查报告的完整性、及时性、客观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 为有效履行内部审计职责,董事会授予监察审计部如下权限:
(一)在本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董事长批准的年度内部审计计划自主确定内部
审计项目和审计对象;
(二)根据需要委派审计人员对公司所属分子公司或特定事项实施内部审计;
(三)根据需要监察审计部参加公司各种会议及各类事项,包括:
1.参加或列席公司(包括部门、中心)及分、子公司召开的有关财务、经营、管理、
重大投资等有关的会议等;
2.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3.参与重要合同、经济业务的全过程,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4.监察审计部是公司大额采购、发包工程等事项的招标、评标工作小组的成员单
位之一。
(四)在履行职责时,监察审计部可以在经批准的审计项目范围内不受限制地直接、
立即查阅属于公司的、与批准审计项目相关的所有文件和记录,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
本单位提供的文件和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查阅的文件和记录包括但不限于:
1、规章制度、会议纪要、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内部文件资料;
2、凭证、账册、报表、对账记录、实物等会计资料;
3、客户档案、业务操作记录、系统数据等业务资料;
4、签订的各类合同、招投标活动记录、工程预决算资料;
5、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档案管理等文件资料;
6、其他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
必要时可自审计区间向前追溯或向后推迟,被审对象不得拒绝。
(五)在履行职责时,监察审计部有权实地察看、盘点或监督盘点被审单位全部实
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有权进行工作流程测试;
(六)在履行职责时,监察审计部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就内部审计项目事项向公司
有关部门、中心、分子公司和个人进行书面或口头调查、询问,公司相关单位和个人
应当如实向监察审计部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口头询问应作笔录,并由审计
人员和被询问人员签署;
(七)有权要求被审对象有关负责人在内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内部
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八)有权对被审对象出具内部审计改进管理建议并进行后续整改跟踪审计;
第十二条 公司监察审计部依法行使内部审计职权,被审计对象要予以配合,不
得拒绝、阻碍。公司各部门、中心、分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
监察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其工作。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内容、程序和方法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内容包括:常规审计、专项审计、离任审计、结算审计
等,涉及业务、财务、信息系统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程序:
(一)审前准备工作:
1、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公司发展需要,按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
监察审计部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内部审计计划,报公司董事长批准;
2、审计立项,监察审计部根据批准后的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确定内部审计事项
及其预计时间安排,经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3、审计前调查,包括经营活动情况、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财务会计资料、
重要合同、协议及会议记录、前次内部审计结论、建议及后续审计执行情况,外部审
计意见等;
4、内部审计任务书的编制与签发,包括被审计单位及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目的、
审计范围、审计时间、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资料清单及必要协助、内部审计小组名单、
内部审计任务批准和签发日期等,特殊事项经董事长授权后可实施突击审计;
5、内部审计方案的编制,包括具体内部审计目的、审计方法和程序、预定执行
人及执行日期等。
(二)审计实施工作
1、内部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账表、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
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收取审计证据等措施实施审计。监察审计部应制定规范、适用的审
计底稿和报告格式及编制要求。
2、审计证据应当由被审计对象或者证据提供者签名或盖章。被审计对象对审计
证据有异议的,内部审计小组应当核实,必要时重新取证。被审计对象或者证据提供
者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内部审计小组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
3、审计工作底稿与审计日志
内部审计小组应汇总审计证据形成内部审计底稿。内容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
审计事项名称、审计事项期间、审计事项描述与结果记录、审计结论、执行人姓名与
执行日期、复核人员姓名与复核意见、索引号及页次、审计标识,审计工作底稿应实
行多层复核。
在内部审计实施过程中,内部审计小组或人员应编写审计日志,内容包括:审计
事项名称、实施的审计步骤与方法、审计查阅的资料名称和数量、审计人员的专业判
断和查证结果、其他需记录的情况。
(三)审计报告
1、内部审计小组在经监察审计部内部复核后的内部审计底稿的基础上拟定内部
审计报告,在监察审计部内部经复核流程后,由监察审计部负责人最终审核,形成正
式内部审计报告,报董事长审批,审批后的内部审计报告按相关规定送交被审计对象。
2、被审计对象应当及时执行经批准的内部审计决定,落实内部审计报告有关意
见和建议,并由监察审计部进行监督,整改情况由监察审计部审查后报董事长。
3、如被审计对象对审计证据、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有异议,应在三日内向董事
长提出复审申请或者申诉,超过三日提出复审申请或者申诉的,不予受理。复审或者
申诉期间,不停止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执行。
(四)后续审计
监察审计部在必要时可以开展后续审计,重点检查被审计单位曾出现过的问题并
将审计结果报董事长。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方法
监察审计部应通过实施审核、观察、询问、函证、检查、控制测试、实质测试和
分析性复核等多种审计方法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方式:
1、报送审计:被审对象应在指定时间将监察审计部要求的有关材料提交给监察审
计部接受审计检查。
2、现场审计:内部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对象处进行审计,被审计对象提供必要的工
作条件。
3、突击审计:特殊事项,经董事长授权,可不拘泥于上述程序对被审计对象进
行审查。
第五章 内部审计质量监督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得到恰当的监督以确保内部审计目的得以实现、审计
质量得以保证、审计人员得到发展。
第十八条 监察审计部应定期对已开展的内部审计项目要进行复盘与自评价,检
查其质量与制度要求的符合程度,不断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第六章 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要严格遵守国家内部审计法规、内部审
计准则及公司内部审计相关制度,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
荣誉的活动。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要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和正直、勤勉。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要保持清醒,保持廉洁;不得滥用职权,
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接受被审计对象的请客、送礼。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正确应用职业谨慎,并合理使用职业判断。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诚实地为公司服务,不做任何违反诚信和有损公司
利益的事情。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遵守公司保密规定,在履行职责时,要按程序开
展工作和使用所获得的资料;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对所有内部审计相关事项、资
料等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应客观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
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保持和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不断地接受后续教
育;若有不能胜任的审计任务,应及时提出解决方案。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人际关系沟通能力,妥善处理好公司内
外相关单位和人士的关系。
第七章 内部审计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监察审计部对内部审计过程中发现并确认的违反规章制度的单位和
人员,根据公司相关管理办法进行责任追究;对内部审计过程中发现并确认的违反国
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人员,报公司董事长,由董事长决定是否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监察审计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的,有权
作出制止的决定,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建议,并报告公司董事长和管理层:
1、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
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
2、阻挠、妨碍审计人员行使职权,干扰、抗拒审计检查的行为;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
4、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行为;
5、其他违反公司内部规章、侵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
6、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行为;
7、打击、报复、诽谤、陷害内部审计工作人员或者有关举报人的行为。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
虚作假、泄露秘密,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公司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对审计人员进行
从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依法依规
追究责任,同时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隐瞒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3、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的。
第三十二条 对揭发、检举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提供内部审计线索的有功人
员,监察审计部可以建议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三条 监察审计部可以被董事长授权受理审计人员个人就可能存在的欺诈、
浪费、滥用职权、不遵守行政、人事和其他制度或与内部审计的任务规定相关的其他
不规范活动提出的投诉或提供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保证所有公司内外人员均有权与监察审计部进行秘密接触和
向其提供信息,而无打击报复之虞。但明知信息不属实或故意无视其真实性或错误性
而向监察审计提供的,将不影响公司有关内部举报政策中的有关措施。
第八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监察审计部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相关的所有档案管理制度,并完
善内部审计操作规范、内部审计底稿规范、内部审计流程规范和内部审计报告方式及
后续整改监督记录。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监察审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原《监察审计工作规定》同
时废止。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