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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丰实业: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22-04-26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为“公司”)的独立董事,2021 年度我们忠实、勤勉地履行了独立董
事的职责,谨慎、认真、恰当的行使了独立董事的权利,积极出席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重点关注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及经营指标的稳健,
并对相关事项独立、客观的发表了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履行了诚信、勤勉的职责和义务。现将 2021 年度履行职责的情况
向全体股东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任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根据《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有关规定,2019年7月30日,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夏
瑛、刘建斌、费忠新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二)独立董事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夏瑛,男,1962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等金融学院金
融科技研究中心副主任。曾任香港金融管理学院副院长、香港金融研究院常务副
所长、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EDP创始负责人、宝钢工程建筑总公司海外工
程公司总经理、中宏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君安证券上海总部国际部副总经理、
大鹏证券上海总部研发部经理、中国房地产金融研究院执行院长、上海交通大学
海外教育学院资本运作研训中心主任。2018年4月20日起担任大丰实业独立董事。
    刘建斌,男,1980年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现任浙江浙大友创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执行总裁,曾任杭州浙大校友会秘书长,杭州浙大未来创新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9年7月30日起担任大丰实业独立董事。
    费忠新,男,1954年出生,中国国籍,研究生学历,硕士,会计学教授,中
国注册会计师。兼任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浙大
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广
厦集团副总裁、浙江财经大学会计学教授。2019年7月30日起担任大丰实业独立
董事。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2021 年度,我们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任职的专门
委员会相关会议并审议各项议案。出席会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大会会议出席情况
         姓名                本年应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实际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夏瑛                             2                          2

      刘建斌                              2                          2

      费忠新                              2                          2

(二)董事会会议出席情况
  姓名          本年应参加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次数   是否连续两次
                董事会次数       次数           次数                 未亲自参加
  夏瑛              5             5              0          0            否
 刘建斌             5             5              0          0            否

 费忠新             5             5              0          0            否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参加了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并利用参会机会对公
司进行现场考察,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对
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他非董事会议案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认为这些议案均
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各项议案均未提出异议。现场考察
期间,我们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内部控制等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落实情况,并给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三、发表独立意见情况/重点关注事项
    报告期内,我们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勤勉、尽责地履
行职责,参加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我们根据有关规定的要求,在了解情况、
查阅相关文件后,发表了独立意见。主要有:
    (一)在 2021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对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董事意见:
    1、《关于审议<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实际,并真
实反映了公司内控主要方面的制度建设、内控执行情况,并在有关内控不足方面
作了检讨和改善计划。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的内控情况整体良好,相关内控
制度基本健全和得到有效执行,我们同意该评价报告。
    2、《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全面地考虑了公司财务状况以及未来发展需要
等重要因素,公司 2020 年度的分红方案有利于公司主业发展需要,有利于推动
公司主业优势的夯实,并未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现象的出现。独立董事同意本方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我们认为:容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
关审计资格,拥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
计和内部审计的工作需求;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继续聘请容诚事务
所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0 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4、《关于审议<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有关规定。《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2020 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5、《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量资金的议案》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3.00 亿元(其中首发募集资金不超过 1.25 亿元,
可转债募集资金不超过 1.75 亿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
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6、《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利用暂时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
金使用,符合公司以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据此,
我们同意公司将不超过 50,0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7、《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部分自
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存储收益,该
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60,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
    8、《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
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
的变更。
    9、《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我们认为:经过认真审查,我们认为: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的需要,
公司拟在 2021 年度为子公司的融资或其他履约义务提供担保,本次对外担保对
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风险可控。同时,授权公
司董事长在此次担保额度内,办理具体的签署事项。上述对外担保事项符合相关
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我们一致同意 2021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额度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综上,我们认为,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的程序以及议案内容,符合《公司章
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二)在 2021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对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董事意见:
    1、《关于审议<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
议案》
    公司 2021 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有关规定。《2021 年半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
实际情况,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行为,不存在
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2021 年
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三)在 2021 年 9 月 2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对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董事意见:
    1、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材料,我们认为:
    (1)《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及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规
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
不存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4)《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
授予数量、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日、解除限售条件、授予价格等事项)未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激励计划(草案)》在制定解除限售条件相关指标时,综合考虑了公司
的历史业绩、经营环境、行业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指标
设定合理、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对公
司而言,业绩指标的设定能够促进激励对象努力尽职工作,提高上市公司的业绩
表现。
    (6)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助的计划或安排。
    (7)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
约束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有助于提升公司凝聚力,增强公司竞争力,
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解除限售
业绩指标的设定也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有利于充分调动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
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8)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不会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我们认为:
    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
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体系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反映公司盈
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
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以 2020
年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2023 年扣除非经常损益后(未扣
除本次及后续激励计划激励成本前)的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20%、44%、72.8%
的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业绩情况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相关
议案提交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四)在 2021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对相关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董事意见:
    1、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
表意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0 月 29 日,该授
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
予也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
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
励机制,增强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 2021 年 10 月 29 日为首次授予日,
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96 名激励对象授予 730.8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其他工作
    2021 年度,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地履
行职责;了解和检查公司经营情况,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阅会议议案及材
料,审慎、客观、独立地行使了表决权,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维护了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讨论并提出建议,对董事
会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对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确保董事会科学决策起到了积
极作用。
    2022 年,我们将继续重点关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现金分红政
策的执行、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以及信息披露等事项,加强自身学习,勤勉尽责
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促进公司规范运作;进一步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
层的沟通与合作,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
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促
进公司稳健经营,创造良好业绩发挥积极作用。
    最后,对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我们履行职责过程中给予的有效配合和支持表
示衷心感谢。
    特此报告!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夏瑛、刘建斌、费忠新
                                                 2022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