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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丰实业: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公告2022-10-01  

                        证券代码:603081           证券简称:大丰实业         公告编号:2022-050

转债代码:113530           转债简称:大丰转债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
                 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召开
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现将有关事
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1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
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
    (二) 2021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三) 2021 年 9 月 29 日至 2021 年 10 月 8 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
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对象有关的任


                                     1
何异议。2021 年 10 月 9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 2021 年 10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联股东依法回避表
决。
    (五)2021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
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六)2021 年 11 月 26 日,公司完成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向 95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727.20 万股,并于 2021
年 11 月 29 日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过户登记确认书》。
    (七)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
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
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二、调整原因及方案
       (一)调整原因
    今年以来,国内疫情多点散发,对公司项目交付及相关产业链企业造成的影
响超预期。特别是上半年,公司共计十几个项目因疫情出现规模性停工,位于上
海、西安、深圳、三亚等地区多个项目,分别累计停工 91 天、62 天、34 天,其
中,3 月中旬至 6 月中旬,上海奉贤三馆、上海宝山音乐厅、前滩信德文化、上
实提篮桥剧场、同济大学嘉定校区、上海松江文化全部停工隔离;并且,在人员
流通、发货运输、验收结算等方面,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隔离人次达 260
余人,多个地方货物运输需经过二次运输,整体增加运输成本增加 50%-80%。同
时,疫情对海外货物的采购、供应商产能也产生了不利影响,导致公司项目交付

                                    2
进度受到影响,进口产品采购周期成倍加长,紧急设备采购费用剧增,原采购周
期为 12-18 周,现为 36-52 周;采购费用普遍涨价 15-25%,如项目紧急需调取
现货,价格上涨 60%-100%。
    公司聚焦文化、体育、旅游产业,创新科技,打造文体旅核心科技装备和系
统,提供文体旅空间的策划、创意、智造、投资、运营等赋能服务,所处行业较
为细分,上市公司中没有完全可比标的,但基于项目应用场景、及提供赋能服务
的模式,市场会将公司与风语筑及锋尚文化作为同行业比较,由于疫情原因,同
行业企业上半年的业绩情况较去年同期也有一定下滑,由此可得出疫情对整体行
业有较大的影响。
                          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业绩情况
                                                               单位:万元

                                2022 年 1-6 月
    项目                                                       平均
                   大丰实业        风语筑        锋尚文化

   营业收入      111,986.78       55,466.99      14,747.62      -

   同比变化         -3.12%         -61.54%        -32.46%    -97.12%
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扣除非经
                   12,831.98      -7,902.94      -1,330.78      -
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
   同比变化         -21.70%       -129.05%       -146.43%    -99.06%



    虽然公司已经采取一系列措施积极应对,尽最大的努力降低疫情对公司经营
业绩的影响,但年初以来的疫情对公司的影响远超预计,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下称“激励计划”)中所设定的部分业绩目标已不能和当下市场发
展情况及行业环境相匹配,公司更加迫切的需要通过本次股权激励来提升基层骨
干员工的稳定性、积极性与责任感。如公司坚持按照原业绩考核指标进行考核,
将削弱股票激励计划对于技术骨干、业务骨干的激励性,与激励计划初衷不符,
不利于提高员工积极性,不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符合公司股东利益。

    (二)调整方案

    公司结合目前客观环境和公司实际情况,为了稳定团队,充分调动激励对象


                                      3
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拟调整公司激励计划中部分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具体
如下:

     1、调整前内容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不低于20%;
                     以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不低于44%;
                     以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不低于72.8%。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1)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1 年度授予,则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不低于20%;
                     以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不低于44%;
                     以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不低于72.8%。

     (2)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2 年度授予,则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不低于44%;
                     以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不低于72.8%。

     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未扣除本次及后续激励计划激励成本前的净利润,
且指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2、调整后内容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4
                   以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不低于20%。
                   指标一: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低于
                   10%,则归属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份不予解除限售;
                   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大于等于10%
                   且小于20%,则归属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份按照80%比例解除限
                   售;
                   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大于等于20%
                   且小于44%,则归属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份按照90%比例解除限
                   售;
                   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大于等于44%,
                   则归属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份按照100%比例解除限售。
                   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指标二:以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
                   润增长率低于10%,则归属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份不予解除限
                   售;
                   以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
                   大于等于10%且小于20%,则归属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份按照80%
                   比例解除限售;
                   以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
                   大于等于20%且小于44%,则归属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份按照90%
                   比例解除限售;
                   以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
                   大于等于44%,则归属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份按照100%比例解除
                   限售。
                   指标一: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低于
                   32%,则归属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份不予解除限售;
                   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大于等于32%
                   且小于44%,则归属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份按照80%比例解除限
                   售;
                   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大于等于44%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且小于72.8%,则归属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份按照90%比例解除
                   限售;
                   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大于等于
                   72.8%,则归属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份按照100%比例解除限售。
                   或
                   指标二:以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
                   润增长率低于32%,则归属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份不予解除限


                                      5
                   售;
                   以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
                   大于等于32%且小于44%,则归属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份按照80%
                   比例解除限售;
                   以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
                   大于等于44%且小于72.8%,则归属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份按照
                   90%比例解除限售;
                   以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
                   大于等于72.8%,则归属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份按照100%比例解
                   除限售。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2 年度授予,则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指标一: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低于
                   10%,则归属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份不予解除限售;
                   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大于等于10%
                   且小于20%,则归属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份按照80%比例解除限
                   售;
                   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大于等于20%
                   且小于44%,则归属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份按照90%比例解除限
                   售;
                   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大于等于44%,
                   则归属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份按照100%比例解除限售。
                   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指标二:以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
                   润增长率低于10%,则归属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份不予解除限
                   售;
                   以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
                   大于等于10%且小于20%,则归属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份按照
                   80%比例解除限售;
                   以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
                   大于等于20%且小于44%,则归属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份按照
                   90%比例解除限售;
                   以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
                   大于等于44%,则归属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份按照100%比例解
                   除限售。


                                       6
                   指标一: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低于
                   32%,则归属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份不予解除限售;
                   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大于等于32%
                   且小于44%,则归属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份按照80%比例解除限
                   售;
                   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大于等于44%
                   且小于72.8%,则归属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份按照90%比例解除
                   限售;
                   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大于等于
                   72.8%,则归属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份按照100%比例解除限售。
                   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指标二:以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
                   润增长率低于32%,则归属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份不予解除限
                   售;
                   以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
                   大于等于32%且小于44%,则归属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份按照
                   80%比例解除限售;
                   以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
                   大于等于44%且小于72.8%,则归属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份按照
                   90%比例解除限售;
                   以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
                   大于等于72.8%,则归属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份按照100%比例
                   解除限售。

    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未扣除本次及后续激励计划激励成本前的净利润,
且指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其他考核内容不变。
    上述调整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调整后指标仍具有激励性论证
    公司 2022 年半年度营业收入和扣非净利润分别为 11.20 亿元和 1.28 亿元,
较 2020 年年同期增长 18.89%和 13.27%,虽然离调整后指标的最低标准有一定的
上浮,但仍具有激励性,理由如下:
    (1)由于阶段性项目的特殊性,公司 2020 年下半年业绩基数较大;
    (2)截止今年 9 月底,国内疫情还是呈现“点多、面广”的特点,多地疫情
还处于发展初期,无论从阶段性停工、人员流通、发货运输,还是海外货物采购、

                                       7
紧急货物价格猛增等因素,对于公司影响仍然很大,公司各层面员工还要冒着被
隔离、甚至被感染的风险去获取项目、实施交付项目,所以需要这一股权激励方
案的最低档(解锁 80%)来激励核心人员,确保下半年的业绩稳定。
    (3)公司还设有营业收入较 2020 年增长 20%-44%、44%以上或扣非净利润增
长 20%-44%,44%两个更高解锁指标,对于目前业绩及大环境来说,要达成这两
个目标仍具有激励性,以促成公司完成更高目标。
    (4)公司 2023 年指标,是在 2022 年指标上同比增长 20%。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公司激励计划中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是公司根据目前客观经营
环境及实际情况所采取的应对措施,经调整后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依然具有
挑战性和增长性。本次调整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骨干人员的积极性,不会对公司
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调整不会导致提前解除限售、不涉及到授予
价格的调整,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此次调整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是公司在新冠疫情
影响下根据当前经营环境及实际情况所采取的应对措施,本次调整能进一步激发
公司核心人员的积极性,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更有效的将员工利益、公司利
益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表决程序及过程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
程》、《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
此我们一致同意调整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事项。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调整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能更好地保障公司激
励计划的顺利实施,鼓舞公司员工士气,充分调动公司核心人员的积极性,有利
于公司长期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程序及过程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致同意公司调整激励计
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事项
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权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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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励计划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
司章程》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次激励
计划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1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法律意见。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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