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实业: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2-10-15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
及授予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后,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单独
或合计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公司和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4、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符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5、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
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6、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10 月 14 日,符合《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
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同意以 2022 年 10 月 14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 19 名激励对象授予 64.92 万股预留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5.39 元/股。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