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实业: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23-04-28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为“公司”)的独立董事,2022 年度我们忠实、勤勉地履行了独立董
事的职责,谨慎、认真、恰当的行使了独立董事的权利,积极出席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重点关注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及经营指标的稳健,
并对相关事项独立、客观的发表了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履行了诚信、勤勉的职责和义务。现将 2022 年度履行职责的情况
向全体股东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任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根据《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有关规定,2019年7月30日,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夏
瑛、刘建斌、费忠新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对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
审查,经公司董事会提名,2023年1月9日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顾
江、王石、费忠新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刘建斌、夏瑛任期届满不再担
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公司第三届、第四届董事会有三名独立董事,占董事席位
三分之一以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独立董事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夏瑛,男,1962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等金融学院金
融科技研究中心副主任。曾任香港金融管理学院副院长、香港金融研究院常务副
所长、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EDP创始负责人、宝钢工程建筑总公司海外工
程公司总经理、中宏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君安证券上海总部国际部副总经理、
大鹏证券上海总部研发部经理、中国房地产金融研究院执行院长、上海交通大学
海外教育学院资本运作研训中心主任。2018年4月20起担任大丰实业独立董事。
刘建斌,男,1980年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现任浙江浙大友创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执行总裁,曾任杭州浙大校友会秘书长,杭州浙大未来创新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9年7月30起担任大丰实业独立董事。
费忠新,男,1954年出生,中国国籍,研究生学历,硕士,会计学教授,中
国注册会计师。兼任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财务总监、广厦集团副总裁、浙江财经大学会计学教授。2019年7月30日
起担任大丰实业独立董事。
王石,男,194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
曾任教于解放军艺术学院,现任中华文化促进会主席。
顾江,男,1965 年出生,中国国籍,博士,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文化
部—南京大学国家文化产业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江苏省文化产业学会会长、江
苏文化产业研究基地主任、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特聘
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宣部重大课题《经济转轨中的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
发展研究》的首席专家,美国伊利诺斯大学客座教授(1999.7-2001.8)、美国哥
伦比亚大学访问教授(2004.11-2005.2)。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2022 年度,我们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任职的专门
委员会相关会议并审议各项议案。出席会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大会会议出席情况
姓名 本年应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实际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夏瑛 2 2
刘建斌 2 2
费忠新 2 2
(二)董事会会议出席情况
姓名 本年应参加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次数 是否连续两次
董事会次数 次数 次数 未亲自参加
夏瑛 10 10 0 0 否
刘建斌 10 10 0 0 否
费忠新 10 10 0 0 否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参加了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并利用参会机会对公
司进行现场考察,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对
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他非董事会议案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认为这些议案均
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各项议案均未提出异议。现场考察
期间,我们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内部控制等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落实情况,并给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三、发表独立意见情况/重点关注事项
报告期内,我们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勤勉、尽责地履
行职责,参加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我们根据有关规定的要求,在了解情况、
查阅相关文件后,发表了独立意见。主要有:
(一)在 2022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对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董事意见:
1、《关于审议<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实际,并真
实反映了公司内控主要方面的制度建设、内控执行情况,并在有关内控不足方面
作了检讨和改善计划。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的内控情况整体良好,相关内控
制度基本健全和得到有效执行,我们同意该评价报告。
2、《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全面地考虑了公司财务状况以及未来发展需要
等重要因素,公司 2021 年度的分红方案有利于公司主业发展需要,有利于推动
公司主业优势的夯实,并未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现象的出现。独立董事同意本方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
关审计资格,拥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
计和内部审计的工作需求;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继续聘请容诚事务
所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1 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4、《关于审议<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有关规定。《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2021 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5、《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4.10 亿元(其中首发募集资金不超过 1.1 亿元,可
转债募集资金不超过 3 亿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6、《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利用暂时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
金使用,符合公司以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据此,
我们同意公司将不超过 21,0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7、《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
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的决策程序符
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8、《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并重新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仅变更开户行,不会对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产生任何不利影响,同时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并重新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事项。
9、《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我们认为:经过认真审查,我们认为: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的需要,
公司拟在 2022 年度为子公司的融资或其他履约义务提供担保,本次对外担保对
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风险可控。同时,授权公
司董事长在此次担保额度内,办理具体的签署事项。上述对外担保事项符合相关
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我们一致同意 2022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额度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综上,我们认为,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的程序以及议案内容,符合《公司章
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二)在 2022 年 8 月 3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对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董事意见:
1、《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此次对外投资设立合
资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遵循公平、公正、公允、互利的原则,有利于发挥公司自
身优势,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成立合资公司,审议和披露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通过公司《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
(三)在 2022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对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董事意见:
1、《关于审议<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
议案》
公司 2022 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有关规定。《2022 年半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
实际情况,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行为,不存在
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2022 年
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2、《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注销专项账户的议案》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注销专项账户事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审议该事项的内容及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述事项审议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本次部
分募投项目结项并注销该专项账户事项。
3、《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通过开展票据池业务可以将票据统筹管理,减少公司票据
管理成本,减少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效率。董事会对该
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开
展票据池业务,由公司及子公司共享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的票据池额度,票据池
额度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四)在 2022 年 9 月 30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对相关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董事意见:
1、《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此次调整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是公司根据当前经
营环境及实际情况所采取的应对措施,本次调整能进一步激发公司核心人员的积
极性,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更有效的将员工利益、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相结
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表决程序及过程
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调整激
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事项。
(五)在 2022 年 10 月 1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对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董事意见:
1、《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了
认真审议,发表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10 月 14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
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
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
励机制,增强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 2022 年 10 月 14 日为预留授予日,
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9 名激励对象授予 64.92 万股限制性股票。
(六)在 2022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对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董事意见:
1、《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
关规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已经成就,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事
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的事项。
(七)在 2022 年 11 月 16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对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董事意见:
1、《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的议案》
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符合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激励计划(草
案)》中相关回购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度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调整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2、《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该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从公司离职,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等
相关规定,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本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2 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全部限制性股票。
(八)在 2022 年 12 月 22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对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董事意见: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及《关于公司董事
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提名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经过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的审查,充分了解候
选人教育背景、职业经验和专业素养等情况后,未发现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任职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进入
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独立董事不存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董事会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均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和条件要求。因此,我们同
意本次候选人的提名,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此次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符合公司当前经营规模及实际情况。
董事会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事项。
四、其他工作
报告期内,全体独立董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审慎、
客观、独立地履行职责,按时出席各类会议;积极参与公司治理,持续关注公司
的经营管理、重大事件进展等情况,充分发表各项意见;利用专业的知识背景和
丰富的工作经验,为公司的发展和规范化运作提供了一些建设性意见;对董事会
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为公司董事会做出正确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有效提升
了董事会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决策水平,促进了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维护
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全体独立董事在 2022 年度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
因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刘建斌先生、夏瑛先生在 2023 年 1 月 9 日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换届相关议案后,不再担任公司独
立董事。衷心希望公司在董事会领导下稳健经营、规范运作,在增强盈利能力的
同时,使公司更加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特此报告!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3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