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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甘李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附录(一)2020-06-08  

						       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南凤西一路 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并上市
   招股意向书附录文件(一)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财务顾问(联席主承销商)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 24 层)
                                                       目       录

1、发行保荐书.............................................................................................................. 1

2-1、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 3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零二零年三月
                        关于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或“保荐人”)
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
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若
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保荐机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1




1 本文件所有简称释义,如无特别说明,均与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招股说明
书一致。



                                           3-1-1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它项目组成员情况

    中信证券指定王琦、马可为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保荐代表人;指定童婷为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指定程杰、张军、LIU XIAO
LAN、赵陆胤、卜俊骁、韩佰洋为项目经办人员。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主要执业情况如下:

    王琦: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医疗健康行业组总监,保荐代表人,
曾负责或参与了新国都、振东制药、海思科、优博讯、崇达技术、和仁科技、卫
信康、艾德生物、金域医学等首次公开发行项目,并负责或参与了卫宁健康非公
开发行、大商股份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

    马可:男,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医疗健康行业组副总裁,保荐
代表人,会计学硕士。2013 年加入中信证券,拥有超过 6 年的医疗健康行业投
行工作经验。曾作为核心成员参与了艾德生物、步长制药、益丰药房、赛诺医疗
等 IPO 项目、友搏药业借壳九芝堂、现代制药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协办人主要执业情况如下:

    童婷: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医疗健康行业组副总裁,曾参与了
艾德生物首次公开发行项目,并负责或参与了瑞尔齿科、贝瑞和康、瑞奇外科等
私募融资项目。

三、发行人情况

中文名称:       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6,09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甘忠如



                                  3-1-2
成立日期:       1998 年 6 月 17 日(2012 年 9 月 13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司)
住     所:      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南凤西一路 8 号
电     话:      010-80593666
传     真:      010-60504998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存在的关联关系

     (一)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
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股东 STRONG LINK 持有发行人 4.98%的
股份。STRONG LINK 的唯一股东为 CITIC Metal Group Limited(中信金属集团
有限公司),其最终控股股东为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中信有限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中信证券的第一大股东。中
信有限同时为发行人股东航天基金有限合伙人之一,其出资额占航天基金总出资
额的 12.34%,航天基金持有发行人 2.87%的股份。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未持有保荐人
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三)保荐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拥有发行人
权益、在发行人任职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未拥有发行人权益、不存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

     (四)保荐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保荐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
在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3-1-3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人合规部下设内核小组,承担本保荐人承做的发行证券项目(以下简
称“项目”)的内部审核工作。内核小组下设内核工作小组,作为日常执行机构
负责项目的内部审核工作,并直接对内核小组负责。内核小组根据《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保荐人风险控制体系
的要求,对项目进行跟踪了解及核查,对项目发行申报申请出具审核意见,揭示
项目风险并督促项目组协调发行人予以解决,必要时通过采取终止项目审核、督
促项目组撤消项目等相关措施,以达到控制本保荐人保荐风险的目标。

    内部审核的具体流程如下:

    1、项目现场审核

    本保荐人投行项目组在项目启动正式进场后,须依据改制重组、辅导阶段的
跟踪程序相关规定及时把项目相关情况通报内核小组。内核小组将为每个项目指
定内核联络人,并要求风险评价较高的项目对内核联络人开放项目公共邮箱。内
核小组将按照项目所处阶段以及项目组的预约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即内核小组
将指派审核人员通过现场了解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复核尽调过程中的重点问
题、检查项目组工作底稿、访谈发行人高管等方式进行现场内核工作。项目现场
审核结束后,审核人员将根据审核情况撰写现场审核报告留存归档。

    2、项目发行申报预约及受理

    内核小组实行项目申报预约制度,即项目组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内核前须事
先以书面方式向内核小组提出审核预约,内核小组业务秘书负责项目预约登记。

    经本保荐人投行业务负责人同意,项目组可正式向内核小组报送项目申报材
料、保荐代表人保荐意见、问核程序执行情况表、招股说明书验证版、保荐工作
底稿索引目录等申报内核文件。


                                 3-1-4
    项目组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内核小组,内核小组业务秘书将按照内核工作流
程及相关规定对申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核对。对符合要求的申
报材料,内核小组将对项目组出具受理单;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内核小组
将要求项目组按照内核规定补充或更换材料直至满足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正式受
理后,内核小组业务秘书将通知项目组把申报材料分别送达内核小组外聘律师和
会计师。

    3、项目申报材料审核

    内核小组在受理项目申报材料之后,将指派专职审核人员分别从法律和财务
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内核小组还外聘律师和会计师分别从各自的
专业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审核,为本保荐人内核小组提供专业意见支持。审
核人员将依据初审情况和外聘律师和会计师的意见向项目组出具审核反馈意见,
在与项目组进行沟通的基础上,要求项目人员按照审核意见要求对申请文件进行
修改和完善。审核人员将对审核工作中形成的重要书面文件,包括:初审意见、
外聘会计师及律师的专业意见,以内核工作底稿形式进行归档。

    审核过程中,若审核人员发现项目存在重大问题,审核人员在汇报本保荐人
内核负责人之后将相关重大问题形成风险揭示函,提交至投行业务负责人和相关
公司领导,并督促项目组协调发行人予以解决和落实,必要时将通过采取终止项
目审核、督促项目组撤消项目等相关措施,以达到控制本保荐人保荐风险的目标。

    项目初审完成后,由内核小组召集质量控制组、该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
保荐业务负责人或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等履行问核程序,询问该项目的尽职调查
工作情况,并提醒其未尽到勤勉尽责的法律后果。保荐代表人须就项目问核中的
相关问题尽职调查情况进行陈述,两名签字保荐代表人应当在问核时填写《关于
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誊写该表所附承诺事项并签字确认,
保荐业务负责人或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问核程序并签字确认。《关于保荐项
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作为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的附件,在受理发行人
上市申请文件时一并提交。

    4、项目内核会议



                                 3-1-5
    内核小组将根据项目进度召集和主持内核会议审议项目发行申报申请。内核
会前,审核人员将根据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的修改、补充情况,把项目审核过程
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形成书面的内核会议审核情况报告,在内核会上报告给内核会
各位参会委员,同时要求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对问题及其解决措施或落实情况进
行解释和说明。在对项目主要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全体内核委员投票
表决决定项目申请文件是否可以上报证监会。

    内核会委员分别由本保荐人合规部、资本市场部、投行委质量控制组等部门
的相关人员及外聘会计师和律师组成。内核委员投票表决意见分为三类:赞成、
弃权及反对。每位内核委员对每个项目有一票表决权,可任选上述三类意见之一
代表自己对该项目的意见,内核委员如选择弃权或反对需注明相关理由。每个项
目所获赞成票数须达到参会委员表决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视为其发行申报申
请通过内核会议审核;反之,视为未通过内核会议审核。内核会表决通过的项目
的表决结果有效期为六个月。

    5、会后事项

    内核会后,内核小组将向项目组出具综合内核会各位委员意见形成的内核会
决议及反馈意见,并由项目组进行答复。对于有条件通过的项目,须满足内核会
议反馈意见要求的相关条件后方可申报。对于未通过内核会审核的项目,项目组
须按照内核会反馈意见的要求督促发行人对相关问题拟订整改措施并加以落实,
同时补充、修改及完善申报材料,内核小组将根据项目组的申请及相关问题整改
落实情况再次安排内核会议进行复议。

    项目申报材料报送证监会后,项目组还须将中国证监会历次书面及口头反馈
意见答复等文件及时报送内核小组审核。

    6、持续督导

    内核小组将对持续督导期间项目组报送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并关注发行人
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的重大异常情况。

(二)内核意见

    2016 年 5 月 12 日,中信证券内核小组在北京中信证券大厦 11 楼会议室召

                                 3-1-6
开了甘李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内核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申请进行了讨论,经全体参会内核委员投票表决,该项目通过内核会议审
核。




                                 3-1-7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
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
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三、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
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
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荐机构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
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保荐机构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保荐机构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保荐机构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采取的监管措施。

    十、若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保荐机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3-1-8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意见

    作为甘李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根据《证券
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关于进
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
告[2012]14 号)和《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
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 号)等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进
行了认真的尽职调查与审慎核查,经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审计师的充
分沟通,并经内核小组评审,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备了《证券法》、首发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
位后,将进一步充实发行人资本金,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
人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发行人持续发展。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中披露的
2017 年-2019 年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因此,中信证券同意保荐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通过

    发行人于 2016 年 4 月 1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全体董事一致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等上市相关议案,
并将上述议案提交发行人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发行人于 2017 年 6 月 2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全体董事
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发行数量的议案》,并将上
述议案提交发行人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发行人于 2016 年 4 月 28 日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等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3-1-9
议案。

    发行人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发行数量的议案》。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核查了股东大会的决议及有关会议文件,认为发行
人股东大会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议案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

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进
行了逐项核查。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发行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
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发行人已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在董事会下设置了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
四个专门委员会,并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秘书制度,设置了与公司经营
活动相适应的内审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部门,并运行良好。发行人具备健
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安永华明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
(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
靠性。发行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能够公
允反映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安永华明审计了发行人最近
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符合《证券法》
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4、经核查安永华明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各主管政府部门出具的合


                                   3-1-10
规证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无违法犯罪证明等文件,及对发行人各主管政府部
门有关人员进行的访谈,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它重
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
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
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5、发行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证券法》
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依据《首发管理办法》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首发条
件。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符合关于发行人的主体资格条件

    1、本保荐机构调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确认发行人前身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于 1998 年 6 月 17 日,按 2012 年 2 月 29 日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12 年 9 月 13 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办理工商登
记变更手续,领取了注册号为 110000006700153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利安达会
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此次变更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利安达验字[2012]第
1020 号《验资报告》。截至目前,发行人仍依法存续。

    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八
条的规定。

    2、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超过 3 年,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3、本保荐机构调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查阅了发行人历次变更注册资本
的验资报告及验资复核报告,确认发行人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系由甘李
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原甘李有限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均由股份公司承继,需
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资产变更手续已经完成。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主要资产



                                   3-1-11
的权属文件,并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确认发行人主要资产权属清
晰,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的情况。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4、依据发行人持有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经营范
围包括:“研制生物制品;生产原料药、小容量重组产品注射剂;批发医疗器械
Ⅲ类:6815 注射穿刺器械(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3 年 01 月 23 日);
开发生物制品;销售自产产品;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批发医疗器械 II
类(6841 医用化验和基础设施器具、6815 注射穿刺器械、6840 临床检验分析仪
器及诊断试剂(仅限不需冷链储运诊断试剂));批发和零售医疗器械(限 I 类)
(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手续)。(该企业于 2010 年 03 月 10 日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批发医疗器械 III 类:6815 注射穿刺器械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5、经核查发行人历次聘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决议及董
事会决议,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
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始终为甘忠如,三年内未发生变化。

    经了解发行人的经营活动和核查有关财务资料,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要从事胰
岛素类似物原料药及注射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主要产品包括重组甘精胰
岛素注射液、重组赖脯胰岛素注射液和精蛋白锌重组赖脯胰岛素混合注射液。主
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综上,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6、经核查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的工商档案、发行人股东的声明等文件,发
行人股权归属于披露的股东,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
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3-1-12
(二)符合关于发行人的规范运行条件

    1、经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文件
及相关的制度文件,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
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等制度,相关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建
立了完善的股东大会制度,根据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股东大
会审议程序,在上述制度中明确规定了股东大会审议和决议的计票制度,以及股
东与发行人之间的多元化利益纠纷机制,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2、本保荐机构及安永华明、中伦所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发行
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持股 5%以上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进行辅导并组织考试。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陈述并经合理查验,确认发行
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
不存在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综上,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4、根据查验发行人的《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与财
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以及安永华明出具的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并
对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进行合理查验,确认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
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
与效果,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3-1-13
    5、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及相关处罚文件,并获取了发行人所在地各主管政府
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对发行人提供资料进行合理查验,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下
列情形:

    (1)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
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
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综上,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6、经查验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文件,财务报
告以及对外担保文件,确认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对于发行人对外担保的审
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已做出明确规定;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7、经查验发行人的《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
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安永华明出具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发行人内
部制度文件、资金往来记录、账务明细、财务报告等资料,根据发行人的相关陈
述以及与会计师的沟通,确认发行人设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并在日常经营中
严格遵守,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
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
规定。



                                 3-1-14
(三)财务与会计

    1、经查验和分析发行人的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和财务明细资料,确认发行
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经查验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审核报告、关于内部控制的自评报
告,通过同会计师的沟通,确认发行人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注册
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安永华明出具的《内部控制审核
报告》认为: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甘李药业在内部控制评估报告中所述与财
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效地保持了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财会[2008]7 号)建立的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

    综上,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经查验发行人财务制度、核算体系、账务明细及凭证,根据安永所出具
的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行人审计机构安永华明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4、经查验发行人的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以及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并经合理查验,确认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
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
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存在随意变更的情形,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5、经查验发行人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关联交易规则、股东大会、董事会
和监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关于发行人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等资料,确认发行
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了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
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

    6、经查验发行人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告,确认发行人:


                                 3-1-15
    (1)发行人 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106,878.15 万元、91,167.09 万元和 111,304.42 万
元,已达到“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的要求。

    (2)发行人 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
为 94,959.89 万元、41,803.75 万元和 115,393.05 万元,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
237,052.95 万元、238,738.65 万元和 289,506.21 万元,已达到“最近 3 个会计年
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最近 3 个会计
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 3 亿元”的要求。

    (3)发行人现有股本总额为 36,090 万元,已达到“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
人民币 3,000 万元”的要求。

    (4)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
殖权和采矿权等后)账面值为 702.87 万元,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0.13%,
满足“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
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的要求。

    (5)发行人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不存在未弥补的亏损,满足“最近一期
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要求。

    综上,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7、经查验发行人的纳税情况鉴证报告、税收优惠证明文件、属地主管税务
机关出具的证明、税务部门颁布的税收政策文件、发行人提供的税收资料和财务
明细等资料,确认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8、经查验发行人的审计报告、财务报告,根据发行人陈述,确认发行人不
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9、经查验和审慎判断,确认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



                                  3-1-16
    (1)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2)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3)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综上,发行人提供的申报文件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10、经查验发行人所属行业的行业研究报告、行业规划、相关产业政策、财
务报告,并通过与发行人的沟通,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持续盈利能力
的情形: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
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
投资收益;

    (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
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五、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重大问题提示

(一)主导产品结构单一风险

    公司依靠自有核心技术和研发力量,专注于糖尿病治疗领域,公司营业收入
主要来自胰岛素制剂及胰岛素干粉的销售收入,其中胰岛素制剂销售收入占主营
业务收入比例 2017 年、2018 年及 2019 年分别为 96.45%、98.35%及 95.10%。专
注于糖尿病治疗领域使得公司具有显著的产品技术优势,但也使得公司面临产品

                                  3-1-17
结构单一的风险。一旦由于替代产品的出现导致市场对胰岛素制剂的需求大幅减
少,或者由于竞争对手类似产品或新一代产品的推出导致公司现有主要产品竞争
优势丧失,或者由于发生医疗责任事故,导致发行人主要产品销售受限,都将对
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可能导致发行人业绩大幅波动。

(二)行业政策变动风险

    医药产业是我国重点发展的行业之一,医药产品是关系人民生命健康和安全
的特殊消费品;同时,医药产业又是一个受监管程度较高的行业,其监管部门包
括国家及各级地方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部门,其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制订相关
的政策法规,对整个行业实施监管。我国目前处于经济结构调整期,各项体制改
革正在逐步深入。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医疗保障体制的
逐步完善,我国医疗卫生市场的政策环境可能面临重大变化,行业相关的监管政
策仍在不断完善、调整。由于我国医疗机构以公立医院为主,如果公司不能及时
调整经营策略以适应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带来的市场规则和监管政策的变化,将会
难以满足以公立医院为代表的医疗机构需求,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三)药品降价风险

    药品作为与国民经济发展和经济生活关系重大的商品,其价格受国家政策影
响较大。2012 年,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呼吸解热阵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
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4134 号)中对胰岛素类似物产品价格
进行了调整,参考各省招标价格对药品最高零售限价进行了一定幅度的下调。公
司的产品销售价格也会受到相应影响。

    根据(发改价格[2015]904 号)《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
自 2015 年 6 月 1 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
品价格,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
竞争形成。其中:(1)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由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医
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的程序、依据、方法等规则,探索建立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
成的机制;(2)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
制形成价格。公司产品均不属于麻醉药品或第一类精神药品,自 2015 年 6 月 1
日起不再受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格的限制。公司生产的重组甘精胰岛素注射液(长

                                 3-1-18
秀霖)、重组赖脯胰岛素注射液(速秀霖)、精蛋白锌重组赖脯胰岛素混合注射
液(25R)已列入《国家医保目录(乙类)品种》,其销售定价会受到医保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的相关支付政策影响。随着主管部门不断改进完善药品价格体
制,健全医疗保险制度、药品集中采购招标制度等制度政策,进一步强化医保控
费执行力度,公司产品销售价格将在较长周期内面临下调风险。

(四)胰岛素制剂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公司为首家掌握产业化生产胰岛素类似物技术的中国企业,具有显著的先发
优势,并通过出众的产品质量和价格优势,在与跨国制药企业的竞争中占有一定
优势。但是,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源荷根泽与公司和通化东宝签署《关于专利实
施许可及专有技术授权使用的协议》已到期,通化东宝将可能生产和销售胰岛素
类似物的中间体、原料及制剂,可能会对公司的现有产品的销售市场造成冲击并
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同时,珠海联邦已取得胰岛素类似物制剂的生
产批文。未来不排除其他国内企业掌握胰岛素类似物产业化生产技术,进而进入
该领域的可能性。胰岛素类似物市场由公司和跨国企业共同垄断的市场格局将有
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如果公司无法妥善应对市场新进入者的竞争,公司的经营业
绩可能无法保持报告期内的增长趋势。

(五)新产品开发和审批风险

    由于医药产品具有高科技、高风险、高附加值的特点,新药开发的前期研发
以及产品从研制、临床试验报批到投产的周期长、环节多,容易受到一些不可预
测因素的影响,存在新产品开发和审批风险。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法规
的相关规定,新药注册一般需经过临床前基础工作、新药临床研究审批、新药生
产审批等阶段,如果最终未能通过新药注册审批,则可能导致新药研发失败,进
而影响到公司效益的实现。此外,如果公司开发的新药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
需求,将对公司的盈利水平和未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后,将对公司发展战略的实现、科技核心竞
争力的增强、经营规模的扩大和业绩水平的提高产生重大影响。但是,本次募集



                                   3-1-19
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计划能否按时完成、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等存在着一
定的不确定性。虽然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工艺技术、设备选型、工程建设
方案等方面经过细致分析和遴选,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因工程进度、
工程质量、投资成本发生变化而引致的风险;同时,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动以及竞
争对手产品工艺的发展、产品价格的变动、市场容量的变化、新的替代产品的出
现、销售渠道、营销力量的配套等因素也会对项目的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预期收益
产生影响。

(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申请美国注册上市项目实施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重组甘精胰岛素产品申请美国注册上市项目,拟
使用募集资金 2.89 亿元。重组赖脯胰岛素产品申请美国注册上市项目拟使用募
集资金 4.15 亿元。该项目的实施需符合美国药品监管相关法规,在境外进行临
床试验,相关技术标准和研发投入均显著高于国内,能否最终取得美国药品监管
部门的认可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如果公司的产品注册申请进程不及预期,则可能
出现前期投入落空或投资预算大幅增加的情况,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
响。

    在美国开展药品临床研发具有较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其中风险因素主要为
药品技术风险、研发过程管理风险和政策风险。公司重组甘精胰岛素产品预计在
2020 年下半年获得上市批准销售,产品未来在美国销售情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存在无法取得收益的风险。

(八)部分辅助生产设施产权瑕疵风险

    公司用于产品生产过程中菌株发酵环节的面积为 1,381.73 平方米的发酵设
施所占土地为公司承租的集体土地(该集体土地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公司无
法办理相应的房屋产权证;公司用于供应蒸汽的面积为 110.82 平方米的锅炉房
因建筑规划手续问题亦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证。

    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政府已出具证明:确认公司马驹桥镇政府未来 3 年暂
不存在征收上述集体土地的计划;北京国家环保产业院区管理委员会已出具证
明:确认公司承租上述土地进行建设从事药品生产,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以及



                                 3-1-20
北京市、通州区、园区等各级规划,不存在因违反规划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未
来三年内,上述土地的用地规划不会进行调整,不存在征收风险,地上建筑物不
存在拆迁风险。

    发行人在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土地上进行的胰岛素产业化项目正在办理竣
工验收手续,发行人已在漷县厂区新建了相应设施,项目完成并投入使用后,上
述设施将逐步停止用于国内胰岛素相关产品生产。

    尽管上述政府部门出具了相关证明,但是,公司的上述生产设施因产权方面
的瑕疵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仍存在被相关部门拆除,进而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的风险。

(九)业务合规风险

    公司已建立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合规管理体系,但不能完全排除经销商或
个别员工在药品购销活动中存在不正当的商业行为,这可能会影响到公司的品牌
形象,严重时甚至可能导致公司被监管部门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影响公司产品
参与药品集中采购招标资格,这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严重不利影响,进而可
能导致公司业绩大幅下滑。

(十)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截至 2019 年 12 月末,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为 547,079.77 万元,较
2017 年末增长 64.02%。公司 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38.23%、23.97%和
22.77%。公司在净资产大幅增长的情况下,仍保持了较高的净资产收益率。预计
本次股票发行所募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将比发行前有显著提升。但本次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期经济效益需经过一定建设达产周期,同时,本次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涉及的美国注册生产申请及营销网络市场开发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
定不确定性。此外,随着公司业务和资产规模的进一步提升,保持此前较高的净
资产收益率也面临更大的经营挑战。因此,在本次公开发行完成之后,公司将面
临净资产收益率出现较大幅度下降的风险。




                                  3-1-21
(十一)应收账款出现坏账损失风险

    2017 年末、2018 年末及 2019 年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 40,055.62 万
元、75,005.53 万元和 84,389.69 万元,占期末总资产比例分别为 10.70%、15.98%
和 14.00%,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16.90%、31.42%和 29.15%。报告期内,
公司应收账款金额及占公司总资产和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均维持了相对较高水
平。公司胰岛素产品的终端市场以医院市场为主,主要通过全国性大型医药经销
公司或具有区域优势的医药经销公司进行配送。终端医院及大型医药经销公司均
具有较好的信用记录,因此,公司应收账款历来回收良好,未发生重大坏账损失。
尽管如此,逐年增加的应收账款仍占用了公司的营运资本,如果未能如约收回,
将会给公司带来坏账风险和资金周转风险。

(十二)税收优惠不可延续风险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甘甘科技均为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批准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本次认定有效
期为自 2017 年起三年。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
号)规定,甘李药业及其子公司甘甘科技报告期内享受 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均依据国家针对高新技术、生物产品的政策支持,充分
体现了公司所属行业对于国计民生的重要性。上述税收优惠具有持续性,影响经
常性损益,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不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但是,如果国家相关税
收征管政策发生变化,或者公司在持续经营过程中,未能达到相关优惠条件,则
公司的税赋水平有可能增加,引致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现金流状况受到不利影响。

(十三)环境保护管理风险

    公司产品的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性排放物和噪声,如
果处理不当会对周边环境产生污染。虽然公司已严格按照有关环保法规及相应标
准对上述污染性排放物进行了有效治理,使污染性排放物达到了环境保护相关标
准。但是随着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胰岛素产业化项目的实施,公司的生产
规模将进一步扩大,由此带来的环境保护投资和管理风险也将进一步提高。公司
在连续生产经营过程中,仍可能由于地质灾害等不可抗力或管理疏忽等主观原因



                                   3-1-22
引发环境保护事故。此类环境保护事故不仅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更会对公司目前良好的社会形象产生不利影响。

(十四)公司快速发展引致的管理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净资产将大幅增加,经营规模也将大幅扩张,公司发展将
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公司的快速发展将导致经营管理的复杂程度大大提高,可能
会给公司带来一系列管理风险。这对公司的采购供应、销售服务、物流配送、人
力资源、财务控制、运营效率等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加了公司管理和营运
的难度。如果公司管理层的业务素质及管理水平不能适应公司规模迅速扩大的需
要,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不能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而做及时、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将会给公司带来较大的管理风险。

(十五)人才短缺和流失风险

    作为创新型的医药企业,人力资源的培养与引进是公司在发展当中面临的关
键问题之一。公司的发展得益于拥有一批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医药研发人才、生
产质量管理人才、市场营销及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高素质人才。但是,随着公司经
营规模的不断发展,公司对研发、生产、营销、物流等系统化的组织和管理以及
基层员工的业务素质、服务水平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高层次的管理人才、
专业人才的需求将不断增加。如果公司的人才培养和引进方面跟不上公司的发展
速度,甚至发生人才流失的情况,公司的研发能力、经营管理水平、市场开拓能
力等将受到限制,从而对经营业绩的成长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公司面临一定的
人力资源短缺和流失的风险。

(十六)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风险

    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甘忠如通过直接、间接持股可以合计控制公司
44.46%股权。甘忠如与公司其他股东的最佳利益并非完全一致,如果甘忠如利用
其实际控制人地位,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对公司整体经营决策与投资计划、股利分
配政策和人事政策等进行控制,将可能对其他股东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十七)经营业绩波动风险

    公司经营过程中会面临包括本发行保荐书中所披露的各项已识别的风险,也

                                   3-1-23
会面临其他无法预知或控制的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公司不能保证未来经营业绩持
续稳定增长。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业绩保持了持续快速增长趋势。然而,如果公司所处医
药行业的行业政策和税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产品技术革新导致公司现有产品技
术优势丧失、医疗体制改革深化对公司商业模式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核心人
员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因素导致公司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公司自身未能
及时调整以应对相关变化,则不能排除公司在未来期间的经营业绩无法持续增
长,甚至可能出现公司上市当年营业利润同比下降的风险。

(十八)专利失效的风险

    发行人名下“含有分子内伴侣样序列的嵌合蛋白及其在胰岛素生产中的应
用”专利(专利号:ZL98813941.3)已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失效,存在其他竞争
对手使用该专利所保护技术与发行人进行市场竞争的风险。

    目前,针对胰岛素的分子结构的研究已较为成熟,相关信息在业界系公开信
息,因此,该专利所保护的技术并非胰岛素的物质和配方专利,而是胰岛素生产
工艺过程,涉及一种与胰岛素前体相连接的分子内伴侣样序列及其与胰岛素分子
组合形成的嵌合蛋白,该专利提供了一种帮助胰岛素前体正确折叠的方法,在其
基础上构建的胰岛素表达系统及生产工艺可明显减少生产步骤,缩短生产时间降
低生产成本,并有效提高产品收率。该专利涉及的技术直接应用于二代胰岛素及
三代胰岛素产品的生产环节。尽管该专利涉及的技术需经过多年生产、调试和优
化方能得到较好的应用效果,但该专利的失效仍有可能造成竞争对手应用该专利
提升与发行人的竞争力度,对发行人的经营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六、对发行人业务发展前景的评价

(一)发行人所在行业发展前景广阔

    自上世纪 90 年代末期胰岛素类似物上市以来,其在全球范围内的销售规模
迅速增长;胰岛素类似物在发达国家市场已较大程度取代了重组人胰岛素产品,
根据诺和诺德公司公开材料,胰岛素类似物产品销售额在全球胰岛素市场中占比
达到约 80%。我国的胰岛素类似物市场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基本被进口产品垄


                                   3-1-24
断;公司胰岛素类似物产品的销售已实现快速启动,能够凭借在国内企业中的先
发优势,取得进口替代的市场先机。

(二)发行人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作为国内首家取得胰岛素类似物生产批文并已实现大规模生产销售的中国
企业,公司具有显著的技术与产品优势。自 1998 年,甘李药业实际控制人甘忠
如博士及其带领的研发团队研制出中国的首支基因重组人胰岛素以来,公司始终
处于世界胰岛素生产技术前沿。长期以来,公司专注于胰岛素类药物的研发、工
艺优化及产业化生产,形成了覆盖胰岛素发酵、复性、纯化、制剂等各个环节的
较为完备的专利及非专利技术体系,技术储备、技术应用经验、生产效率均显著
优于国内企业,从而形成了国内企业短期内难以复制的竞争优势。基于技术与产
品优势,公司是首家在胰岛素类似物市场,与跨国制药企业竞争的国内企业,已
在国内市场中取得进口替代的市场先机,得到了广大患者的高度认可。

(三)发行人发展方向明确,募集资金投入有利于提升整体竞争能力

    作为我国胰岛素行业具有突出行业地位的代表性企业,发行人计划在国内资
本市场发行上市,借助资本市场的力量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巩固和
提高核心竞争优势,推动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将投资于营销网络建设项目、重组甘精胰岛素产品申请
美国注册上市项目、胰岛素产业化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项目实施后,将
进一步提升发行人的竞争地位和品牌影响力,增强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
展能力。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系生物医药行业细分市场领先企业,具
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和突出的核心竞争优势,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等法规的
相关要求。同时,发行人面临的风险因素和市场环境变化均可能引致其经营业绩
出现波动,从而可能给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带来重大影响,因此保荐人提示投资者
在作出购买发行人股票的决策前务必阅读其招股说明书及本发行保荐书关于发
行人面临的风险等相关内容。




                                   3-1-25
七、发行人股东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核查情况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
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经核查股东的工商资
料、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文件。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股东私募投资
基金备案核查情况如下所示:

       (1)发行人的股东明华创新、Wintersweet、Hillhouse、STRONG LINK、
GS Direct 等 5 家境外股东,无需办理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基金备案。

    (2)旭特宏达、弘达兴盛、吉林道桥、宏泰伟新、金正信达、长青创投等
6 家股东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
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应当办理私募投资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
情形,无需办理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基金备案。

    (3)航天基金、天津启明、苏州启明、景林投资、北京启明等 5 家股东已
经办理了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基金备案。

    (4)宽街博华唯一有限合伙人北京宽街博华贰零壹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已经办理了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基金备案。

    (5)高林投资所有相关的投资管理职能由高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负责,高
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已经办理了基金管理人登记。

    经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的航天基
金、天津启明、苏州启明、景林投资、北京启明均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关备
案。尚未备案的宽街博华仅有一位有限合伙人北京宽街博华贰零壹壹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宽街博华本身并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北京宽街博华贰零壹壹投
资中心(有限合伙)作为私募投资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均履行了备案程序。尚未
备案的高林投资系有限责任公司,本身并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其投资管理职能
由高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负责,高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已经办理了基金管理人登
记。




                                   3-1-26
八、保荐机构及发行人不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

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作为甘李药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在
本次发行中,不存在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

    甘李药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聘请中信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
商,聘请东方花旗作为财务顾问及联席主承销商,聘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作
为发行人律师,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发行人会计师。
上述中介机构均为甘李药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甘
李药业已与上述中介机构签订了有偿聘请协议。除上述聘请行为外,甘李药业不
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




                                 3-1-27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王   琦




                               马   可




项目协办人:


                               童   婷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8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内核负责人:


                               朱   洁




保荐业务负责人:


                               马   尧




总经理:


                               杨明辉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9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本人,张佑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此授权公司王琦和马
可担任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代表人,负责该公
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及发行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

    本授权有限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至持续督导期届满止。如果公司在授权有效期
限内重新任命其他保荐代表人替换该同志负责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工
作,本授权书既行废止。

    特此授权。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

                         张佑君




    被授权人:   ___________________

                         王   琦




                 ___________________

                         马   可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