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码:603087 公司简称:甘李药业 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一 重要提示 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 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 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5 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无 二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简介 公司股票简况 股票种类 股票上市交易所 股票简称 股票代码 变更前股票简称 A股 上海证券交易所 甘李药业 603087 无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董事会秘书 姓名 邹蓉 电话 010-80593699 办公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南凤西一路8号 电子信箱 IR@ganlee.com 2.2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增减(%) 总资产 8,735,697,965.16 6,026,680,952.38 44.9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8,220,586,764.43 5,470,959,904.53 50.26 的净资产 本报告期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 上年同期 (1-6月) 减(%)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620,120,775.68 376,736,172.57 64.60 流量净额 营业收入 1,207,404,179.39 958,805,899.94 25.9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307,647,505.02 267,709,300.10 14.92 的净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278,524,951.70 240,897,524.05 15.62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的净利润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5.47 6.08 减少0.61个百分点 率(%) 基本每股收益(元/ 0.59 0.51 15.69 股) 稀释每股收益(元/ 0.59 0.51 15.69 股) 2.3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截止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 42,709 截止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户) 0 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持有有限售 股东性 持股比 持股 质押或冻结的股 股东名称 条件的股份 质 例(%) 数量 份数量 数量 甘忠如 境内自 31.54 126,525,148 126,525,148 无 然人 明华创新技术投资(香港)有 境外法 16.72 67,060,066 67,060,066 无 限公司 人 北京旭特宏达科技有限公司 境内非 8.46 33,924,598 33,924,598 无 国有法 人 Vast Wintersweet Limited 境外法 6.08 24,406,154 24,406,154 无 人 HillHouse G&L 境外法 4.52 18,146,624 18,146,624 无 Holdings(HK) Limited 人 STRONG LINK INTERNATIONAL 国有法 4.48 17,977,669 17,977,669 无 LIMITED 人 GS Direct,L.L.C. 境外法 4.15 16,632,778 16,632,778 无 人 北京宽街博华投资中心(有 其他 2.93 11,750,958 11,750,958 无 限合伙) 北京航天产业投资基金(有 其他 2.59 10,375,862 10,375,862 无 限合伙) 天津启明创智股权投资基金 其他 1.75 7,018,193 7,018,193 无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甘忠如持有旭特宏达 64.53%的股权;STRONG LINK 最终控股股东中国中信股份 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信有限持有航天基金 12.34%出 资份额;GS Direct 与宽街博华的实际控制人均为 The Goldman Sachs Group, Inc(高盛集团);天津启明的执 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为邝子平,明华创新追溯至最终普 通合伙人为 Qiming Corporate GP II, Ltd.,其自然人 股东之一为邝子平。除以上情况外,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 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及持股数量 无 的说明 2.4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 未到期及逾期未兑付公司债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3.1 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1. 经营概览: 报告期内,适逢全球遭受新冠病毒的袭扰,作为一家生物制药企业,一方面响应国家抗击疫 情的号召,全力保证患者用药;另一方面捐款捐物协助全社会战胜疫情。公司在疫情发生的第一 时间,在当地政府的指导下,制定防疫措施。生产部门核心员工全部搬入厂内,采取严格隔离措 施,严格防控,保证了制剂的稳定生产和供货。职能部门则充分利用线上办公形式,保持公司正 常运行。2 月 17 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疫情期间医疗服务管理 满足群众基本就医需求的通知》。《通知》的核心要点是对于门诊慢性病患者,视患者病情可以将 其处方用量延长至 12 周;国家在本次疫情中,加大公共卫生机制和体系建设,从而带动基层医疗 机构的进一步发展,继续推动两病、慢病(糖尿病,高血压)的政策落实。因此根据国家对疫情 期间慢病长处方的政策,公司销售团队采取相应策略,线上线下互动,保证了国内销售的持续增 长。疫情期间,公司砥砺前行,既保证了患者的用药,又实现了全公司“零感染”的目标,成为当 地政府认可的标杆防疫企业。同时,公司心怀社会,向北京市红十字会捐赠 100 万人民币,地方 销售团队向医疗机构捐赠各种防疫物资,为社会贡献微薄之力。 公司在新品上也捷报频传,新品门冬胰岛素在报告期内成功获得了上市销售批文。另公司新 药 GLR2007 在美国一期临床试验的病人入组也正式开始。公司三个主打产品:甘精胰岛素,赖脯 胰岛素与门冬胰岛素在欧美的关键性一期临床都顺利完成,且甘精三期临床现处于收尾阶段。开 发团队与欧美合作伙伴山德士全面开展合作,准备欧美申报工作,也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另外, 公司为实现未来向全世界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目标,继续扩建产能,山东临沂新建厂项目完成地 块的批准,建设进度按计划顺利进行中。在 2020 年上半年,公司全体众志成城,共克时坚,继续 沿着研发驱动,国际化,成本领先,人才高地四大战略推进公司的健康发展。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20,740.42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25.93%;利润总额 38,003.23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3.76%;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0,764.75 万元,较上年同期 增长 14.92%。 2. 研发管线进展 公司加大研发投入,持续大力发展糖尿病相关新产品管线,若干新型降糖产品的研发如期推 进。同时在其他领域,如肿瘤、免疫疗法、细胞疗法的药品开发也正常推进。 2020 年上半年,公司研发项目累计投入 23,778.66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8.03%。其中,费 用化研发投入 18,734.18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05.68%,占销售收入比重从去年同期的 9.50%升 至本期 15.52%;资本化研发投入 5,044.48 万元。 3. 海外业务拓展 报告期内,由于各国受到新冠病毒疫情影响,海外客户积极备货,因此增加了国际订单;但 海外运输受到一定限制,部分订单尚未在报告期内完成发货。即使如此,海外产品销售收入同比 也有大幅增长。尤其一些国家的合作伙伴完成新厂认证后,开始大批量订货,提高了上半年海外 业务的收入。 2020 年上半年,公司国外主营业务收入(主要包括原料药出口收入、医疗器械出口收入)为 2,683.46 万元,较同期增长 279.85%。 伴随公司国际知名度的不断提升,公司国外销售客户、销售国家不断增加,销售产品类别不 断丰富。为加快公司国际化进程,公司多款研发产品,采取中美共同推进形式,进军欧美市场。 4. 成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报告期内,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共募集资金净额 24.41 亿元。此次成功上市,为公司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拓展销售网络、扩大产能以及全球化布局提供 了充裕的资金保障。 3.2 与上一会计期间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新收入准则 2017 年 7 月 5 日,财政部颁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简称“新收入准则”), 本集团自 2020 年 1 月 1 日开始按照新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根据衔接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不 予调整,首日执行新准则与现行准则的差异追溯调整本报告期期初未分配利润或其他综合收益。 新收入准则为规范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建立了新的收入确认模型。根据新收入准则, 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主体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模式,收入的金额应当反映主体因向 客户转让该等商品和服务而预计有权获得的对价金额。同时,新收入准则对于收入确认的每一个 环节所需要进行的判断和估计也做出了规范。本集团仅对在 2020 年 1 月 1 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的累 积影响数进行调整。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本集团对于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中产生的预收款项,从在原准则下的 预收款项中核算,改为在合同负债中核算。对于以商品送达客户指定地点且经过客户签收确认控 制权转移的商品销售业务,本集团将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本集团所提供的运输服务作为一 项合同履约成本,根据新收入准则,与该种销售模式下的运输费从原准则下的销售费用中核算, 改为在营业成本中核算。除该列报影响外,上述新收入准则对本集团和本公司收入确认、计量无 实质性影响。 3.3 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