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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甘李药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甘李药业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2-05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1.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于 2020 年 11 月 19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0 年 11 月 30 日)的股东名册、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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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
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
见。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
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董事会于2020年11月19日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定于2020年12

月4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

和参加方式等内容。

    2. 2020年12月4日下午14: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

南凤西一路8号二层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内容一致。

    3.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如下:采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甘忠如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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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股票账户卡、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等文件,

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9人,

代表公司股份数为225,590,533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40.1735%。

    2.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投票的股东共计23人,代表公司股份187,097,077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

的33.3186%。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

    4.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未提出新的提案。

    3. 经本所律师见证,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

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没有对表决

结果提出异议。

    4.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下列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2,685,6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5%;反对 1,9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所

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表决结果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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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5,717,26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6%;反对 1,9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2,685,6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5%;反对 1,9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所

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5,717,26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6%;反对 1,9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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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

             张学兵                                   王   川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

                                                      王   冰




                                                      2020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