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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甘李药业: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2021-09-28  

                        证券代码:603087           证券简称:甘李药业         公告编号:2021-053



                     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期权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 1,403.85 万份,
        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50%。
        其中首次授予 1,209.8237 万份,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1545%;预留
        194.0263 万份,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3455%。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南凤西一路 8 号。
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胰岛素类似物原料药及注射剂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
企业,主要产品包括甘精胰岛素注射液(商品名“长秀霖”)、赖脯胰岛素注射
液(商品名“速秀霖”)、精蛋白锌重组赖脯胰岛素混合注射液(商品名“速秀
霖25”)、门冬胰岛素注射液(商品名“锐秀霖”)、门冬胰岛素 30 注射液(商
品名“锐秀霖30”)五个胰岛素类似物品种。公司为首家掌握产业化生产重组胰


                                    1
岛素类似物技术的中国企业。“长秀霖”的面世使得我国成为世界上少数能进行
胰岛素类似物产业化生产的国家之一。作为专注人类健康事业的全球性企业,公
司秉承科学、极致的企业文化,致力于为世界范围内的患者提供更高质量的产品
和服务。

    (二)公司最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主要会计数据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总资产              9,507,448,846.15   6,026,680,952.38 4,694,880,250.76

             净资产              8,938,520,381.40   5,470,959,904.53 4,270,858,830.38

             净利润              1,230,710,701.91   1,167,280,737.33      933,965,235.0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1,204,656,934.11   1,104,648,022.90      911,670,963.25

          主要财务指标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每股收益(元/股)                 2.31               2.31                 1.85


   每股净资产(元/股)               16.74              15.16                11.83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7.01              23.88                24.55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序号                   姓名                                   职务

     1                   甘忠如                                  董事长

     2                    都凯                             董事、总经理

     3                   宋维强                           董事、副总经理

     4                    焦娇                                    董事

     5                    尹磊                                    董事

     6                    陈伟                                    董事



                                              2
   序号                   姓名                                职务

     7                   郑国钧                            独立董事

     8                   何艳青                            独立董事

     9                    孙彦                             独立董事

    10                    张涛                            监事会主席

    11                   王嘉鑫                          职工代表监事

    12                    王毅                                监事

    13                    孙程                       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

    14            Lawrence Allan Hill注                    副总经理

    15                   苑字飞                            副总经理

    16                    邢程                             副总经理

    17                    王斌                             副总经理

    18                    邹蓉                            董事会秘书


   注:Lawrence Allan Hill 已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该辞职将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生效。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
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
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本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次股权激励方式采用股票期权。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
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3
       四、拟授出的期权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403.85 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
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56,154 万股的 2.50%。激
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
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其中,首次授予 1,209.8237 万份,约占公司股本总
额 56,154 万股的 2.1545%;预留 194.0263 万份,约占公司股本总额 56,154 万股
的 0.3455%,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3.8210%。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
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597 人,包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
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以及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任
职并签署劳动合同。

    本次激励对象不存在同时参加两家或两家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情
形。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分配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期权   占授予股票期权   占目前股本总额
   姓名            职务
                               数量(万份)      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4
    都凯        董事、总经理      45.4300           3.2361%           0.0809%

   宋维强      董事、副总经理     41.3300           2.9440%           0.0736%

    尹磊               董事       61.6350           4.3904%           0.1098%


    焦娇               董事       39.9600           2.8465%           0.0712%


    陈伟               董事       39.8000           2.8351%           0.0709%


    王斌          副总经理        41.3300           2.9440%           0.0736%

              副总经理、财务负
    孙程                          41.3300           2.9440%           0.0736%
                       责人

    邢程          副总经理        37.1700           2.6477%           0.0662%


   苑字飞         副总经理        37.1700           2.6477%           0.0662%


    邹蓉         董事会秘书       28.3200           2.0173%           0.0504%


核心技术(业务)骨干(587人)     796.3487         56.7261%           1.4182%


            预留部分              194.0263         13.8210%           0.3455%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

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的1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

    2、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

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四)激励对象发生不符合规定情况时的处理方法




                                        5
    在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不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及本计划规定的情况时,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计划的权利,注销其所获授但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六、授予价格、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期权部分

    1、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79.59元。

    2、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79.59元;

    (2)本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78.77元。

    (二)预留期权部分

    本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
露预留授予情况。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应当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且不低于
下列价格的较高者:

    (1)预留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预留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七、等待期、行权期、禁售期安排

    (一)等待期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48
个月、60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


                                     6
债务。

    (二)行权期

    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36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首次及预留部分股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次交易日起至授
    票期权                                                            3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一个行权期
首次及预留部分股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次交易日起至授
    票期权                                                            3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首次及预留部分股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后的首次交易日起至授
    票期权                                                            4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7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行权期

    激励对象必须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达不到行权条件,则
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全部行权的该部分股
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三)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计划的禁售
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具体规定如下:


                                      7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
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3)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
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
《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授予、行权条件

   (一)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8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9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
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
并行权,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授予股票期权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该行权期业绩考核目标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2021年至2023年,在公司每年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
                   超过15%的情况下(如果超过15%,则需剔除超过部分的研发费
首次及预留部分股票
                   用对当年净利润的影响),公司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
      期权
                   或者:
  第一个行权期
                   (2)2021年至2023年,公司累计申报并获得受理的药物IND申请
                   不少于5个,其中新药不少于2个;累计递交上市申请项目药物不
                   少于1个。
                   该行权期业绩考核目标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2021年至2024年,在公司每年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
                   超过15%的情况下(如果超过15%,则需剔除超过部分的研发费
首次及预留部分股票
                   用对当年净利润的影响),公司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
      期权
                   或者:
  第二个行权期
                   (2)2021年至2024年,公司累计申报并获得受理的药物IND申请
                   不少于8个,累计进入3期临床2个,其中新药不少于1个;累计递
                   交上市申请项目药物不少于2个。
                   该行权期业绩考核目标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2021年至2025年,在公司每年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
首次及预留部分股票
                   超过15%的情况下(如果超过15%,则需剔除超过部分的研发费
      期权
                   用对当年净利润的影响),公司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
  第三个行权期
                   或者:
                   (2)2021年至2025年,公司累计申报并获得受理的药物IND申请


                                    10
                    不少于12个,累计进入3期临床药物不少于5个,其中新药不少于2
                    个;累计递交上市申请项目药物不少于3个。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

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均
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薪酬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确定其行权的比
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层面行权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
度。

    激励对象的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打分,每位激励对象的考核得分占百分的比
例即该位激励对象当年个人层面行权比例。每年度激励对象的最低考核得分为0
分,最高考核得分为100分。比如,某激励对象在年度考核中得分80分,则该激
励对象当年个人层面行权比例为80%。

    激励对象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行权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规定。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公司申报并获得受理的IND项目数
量以及公司递交上市申请的项目药物数量,上述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盈利
能力及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
场形象。公司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公司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
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设定了本计划的业绩考
核指标,指标设定科学、合理,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
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

                                       11
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
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计划
的考核目的。

    九、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

    (一)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自首次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
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二)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
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登记、公告。
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
废失效。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
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十、股票期权数量和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12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
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
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
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
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
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13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
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和本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一、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生效程序

    1、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本计划草案及本计划的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计划时,作为激
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
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权、行权、注销等工作。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
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股权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3、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
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
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
明。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情况进行自查。


                                   14
    4、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向所
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
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含)以上通过,单
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
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
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

    (二)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
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票期权授权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
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
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
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
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
日内)。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
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15
    6、公司授予权益后,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
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行权程序

    1、期权持有人在可行权日内,以《行权申请书》向公司确认行权的数量和
价格,并交付相应的购股款项。《行权申请书》应载明行权的数量、行权价以及
期权持有者的交易信息等;

    2、公司薪酬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行权数额、行权资格与行权条件审查确认;

    3、激励对象的行权申请经薪酬委员会确定后,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
申请,并按申请行权数量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4、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5、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
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行权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
则注销期权。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
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
行权。但若因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
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公司确定本期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

                                  16
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
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锁定其获授的股票期权。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用于偿还债
务。

    5、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
其它税费。

    6、激励对象承诺,若在《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激励计划》所规
定的不能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自不能成为激励对象年度起将放弃参与本计划的
权利,并不向公司主张任何补偿;但激励对象可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继续有效,
尚未确认为可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
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
权激励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9、法律、法规及本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三、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程序

    (一)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17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
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加速行权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的情形。

    3、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4、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
专业意见。

    (二)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
会审议决定。

    3、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
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计划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终止实施本计划的,公司应在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及时向登记结算公司
申请办理已授予尚未行权股票期权注销手续。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
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
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股票期权价值的计算方法及参数合理性


                                  18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
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
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
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首次授予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以2021年9月16
日收盘价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1,209.8237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测算。

    (1)标的股价:75.10元/股(假设首次授权日公司收盘价为75.10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3年、4年、5年(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每期首个行权
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8.15%、17.92%、16.51%(分别采用上证指数对应期间
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2.75%、2.75%、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
金融机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51%(取本公司最近一年的股息率)

    2、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
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
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1,209.8237万份。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
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公司2021年9月底授予
股票期权,且首次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且在各行权
期内全部行权,则2021年-2026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首次授予股票期 需摊销的总
                            2021年(万 2022年(万 2023年(万 2024年(万 2025年(万 2026年(万
    权数量       费用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万份)    (万元)



                                           19
  1,209.8237    16,194.27   1,005.95   4,023.80   4,023.80   3,683.69   2,362.38   1,094.65


    说明:

    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行权价格和授予数

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
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计
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一)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二)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28 日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