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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甘李药业: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1-09-28  

                        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
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
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
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制订了《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本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

     为保证公司本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
办法。


     第一条     考核目的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执行的计划性,量化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设定的具体目标,促进激励对象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
保实现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各项业绩指标;同时引导激励对象提高工作绩效,提
升工作能力,客观、公正评价员工的绩效和贡献,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执行提供客
观、全面的评价依据。


     第二条     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考核评估激励对象;

     (二)考核指标与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年度经营目标结合;与激励对象关
键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结合。

     第三条     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具体包括公司(含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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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必须
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四条      考核机构及执行机构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本次股权激励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具体考核工作,负责向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报告工作;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
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第五条      绩效考核指标及标准

     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能否行权将根据公司、激励对象两个层面的考核结果共
同确定。

     (一)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
业绩考核并行权,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授予股票期权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该行权期业绩考核目标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2021年至2023年,在公司每年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
                   超过15%的情况下(如果超过15%,则需剔除超过部分的研发费用
首次及预留部分股票
                   对当年净利润的影响),公司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
      期权
                   或者:
  第一个行权期
                   (2)2021年至2023年,公司累计申报并获得受理的药物IND申请不
                   少于5个,其中新药不少于2个;累计递交上市申请项目药物不少于
                   1个。

首次及预留部分股票 该行权期业绩考核目标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期权
                   (1)2021年至2024年,在公司每年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
  第二个行权期     超过15%的情况下(如果超过15%,则需剔除超过部分的研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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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当年净利润的影响),公司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
                       或者:
                       (2)2021年至2024年,公司累计申报并获得受理的药物IND申请不
                       少于8个,累计进入3期临床2个,其中新药不少于1个;累计递交上
                       市申请项目药物不少于2个。

                       该行权期业绩考核目标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2021年至2025年,在公司每年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
                   超过15%的情况下(如果超过15%,则需剔除超过部分的研发费用
首次及预留部分股票
                   对当年净利润的影响),公司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
      期权
                   或者:
  第三个行权期
                   (2)2021年至2025年,公司累计申报并获得受理的药物IND申请不
                   少于12个,累计进入3期临床药物不少于5个,其中新药不少于2个;
                   累计递交上市申请项目药物不少于3个。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
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确定其行权的比
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层面行权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
度。

     激励对象的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打分,每位激励对象的考核得分占百分的比
例即该位激励对象当年个人层面行权比例。每年度激励对象的最低考核得分为 0
分,最高考核得分为 100 分。比如,某激励对象在年度考核中得分 80 分,则该激
励对象当年个人层面行权比例为 80%。

     激励对象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第六条   考核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
的考核工作,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第七条   考核期间与次数

     (一)考核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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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激励对象每期股票期权行权的前一会计年度。

     (二)考核次数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
考核并行权,每年考核一次。


     第八条     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及应用

     1、被考核对象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员工直接主管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

     2、如果被考核对象对自己的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与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内
审部等相关部门沟通解决。如无法沟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可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申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或等级。

     3、考核结果作为股票期权行权的依据。

     (二)考核记录归档

     1、考核结束后,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应保留绩效考核所有考核记
录档案。考核结果作为保密资料归案保存。

     2、为保证绩效记录的有效性,绩效记录上不允许涂改,若要重新修改或重新
记录,须由当事人签字。

     3、绩效考核记录保存期 5 年。对于超过保存期限的文件与记录,由公司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统一销毁。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

     (二)本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本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冲突,由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股权激励计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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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并自本股权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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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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