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甘李药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2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Ata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31 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

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1.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于2022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甘

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2年5月12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1
                                                                        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但不包含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

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

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 以 公 告 形 式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上刊登了定于2022年5月19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

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和参加方式等内容。

    2. 2022年5月19日14时00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

南凤西一路8号二层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内容一致。

    3.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如下: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9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5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甘忠如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2
                                                               法律意见书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等文件,本所律

师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2人,

代表公司股份数为224,629,644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40.0024%。

    2.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投票的股东共计36人,代表公司股份143,930,646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

的25.6314%。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

    4.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视频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列于会议通知中的

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未提出新的提案。

    3. 经本所律师视频见证,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会议

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没有

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4.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关于<公司董事会 2021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8,494,1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20%;反对 45,8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
                                                                  法律意见书

0.0124%;弃权 20,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

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3,863,8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49%;反对 45,8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2%;弃权 20,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9%。

    (2)《关于<公司监事会 2021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368,494,1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0%;

反对 45,8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4%;弃权 20,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3,863,8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49%;反对 45,8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2%;弃权 20,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9%。

    (3)《关于公司<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 368,494,1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0%;

反对 45,8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4%;弃权 20,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3,863,8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49%;反对 45,8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2%;弃权 20,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9%。

    (4)《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决算方案>的议案》


                                     4
                                                                  法律意见书

    同意 368,494,1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0%;

反对 45,8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4%;弃权 20,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3,863,8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49%;反对 45,8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2%;弃权 20,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9%。

    (5)《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8,506,5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54%;反对 53,7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所

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3,876,2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14%;反对 53,7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8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8,514,4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75%;反对 45,8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所

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3,884,1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47%;反对 45,8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
                                                                 法律意见书

    (7)《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8,514,4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75%;反对 45,8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所

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3,884,1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47%;反对 45,8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决定其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8,202,6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29%;反对 337,3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5%;弃权 20,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

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3,572,42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60%;反对 337,30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41%;弃权 20,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9%。

    (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8,506,5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54%;反对 45,8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4%;弃权 7,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3,876,2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6
                                                               法律意见书

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14%;反对 45,8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2%;弃权 7,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4%。

    (10)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

议案》

    甘忠如表决情况:同意 364,153,080 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522,820 股。表决结果为通过。

    都凯表决情况:同意 364,122,986 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492,726 股。表决结果为通过。

    宋维强表决情况:同意 364,122,980 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492,720 股。表决结果为通过。

    焦娇表决情况:同意 364,129,980 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499,720 股。表决结果为通过。

    尹磊表决情况:同意 364,128,190 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497,930 股。表决结果为通过。

    陈伟表决情况:同意 364,129,390 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499,130 股。表决结果为通过。

    (11)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

案》

    昌增益表决情况:同意 364,137,979 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507,719 股。表决结果为通过。

    何艳青表决情况:同意 364,132,879 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502,619 股。表决结果为通过。

    郑国钧表决情况:同意 364,137,989 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
                                                              法律意见书

29,507,729 股。表决结果为通过。

    (12)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的议案》

    张涛表决情况:同意 363,708,586 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078,326 股。表决结果为通过。

    王毅表决情况:同意 364,145,089 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514,829 股。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8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