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李药业: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2-10-25
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
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
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
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制订了《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
为保证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目的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执行的计划性,量化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设定的具体目标,促进激励对象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
保实现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各项业绩指标;同时引导激励对象提高工作绩效,提
升工作能力,客观、公正评价员工的绩效和贡献,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执行提供客
观、全面的评价依据。
第二条 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考核评估激励对象;
(二)考核指标与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年度经营目标结合;与激励对象关
键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结合。
第三条 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具体包括公司(含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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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必须
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四条 考核机构及执行机构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本次股权激励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具体考核工作,负责向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报告工作;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
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第五条 绩效考核指标及标准
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能否解除限售将根据公司、激励对象两个层面的考核结
果共同确定。
(一)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相应的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
行业绩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解除限售的条件。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3 年度公司净利润不少于 3 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4 年度公司净利润不少于 6 亿元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5 年度公司净利润不少于 11 亿元
(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
限售的比例。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在每一解除限售期内可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的比例×个人在每一解除限售期内可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总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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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的年度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
励对象的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其归属比例。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A)、
良好(B)、不合格(C)三个档次,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Z)如下:
考评结果 优秀(A) 良好(B) 不合格(C)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80% 0%
(Z)
第六条 考核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
的考核工作,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第七条 考核期间与次数
(一)考核期间
激励对象每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前一会计年度。
(二)考核次数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相应的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
行业绩考核,每年考核一次。
第八条 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及应用
1、被考核对象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员工直接主管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
2、如果被考核对象对自己的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与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内
审部等相关部门沟通解决。如无法沟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可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申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或等级。
3、考核结果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依据。
(二)考核记录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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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核结束后,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应保留绩效考核所有考核记
录档案。考核结果作为保密资料归案保存。
2、为保证绩效记录的有效性,绩效记录上不允许涂改,若要重新修改或重新
记录,须由当事人签字。
3、绩效考核记录保存期 5 年。对于超过保存期限的文件与记录,由公司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统一销毁。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
(二)本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本激励计划相冲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的
规定执行。本办法中未明确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本激励计划执行。
(三)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并自本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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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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