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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甘李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1-29  

                                        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就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
的相关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
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事项在 2022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范围内,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
回避表决,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
量的调整。

    二、《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对本激励
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11 月 28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
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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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
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规定
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董事会会议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7、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
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积极
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
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11 月 28 日,并同意以人民
币 17.35 元/股向 145 名激励对象授予 411.52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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