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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李药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2023-01-1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
构”)作为正在履行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李药业”、“上市公司”、
“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
查,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王琦、赵陆胤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2 年 12 月 30 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赵陆胤、王倩

(五)现场检查手段

    1、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

    2、察看上市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3、查阅和复印公司本持续督导期内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

    4、查阅和复印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台账、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账户
对账单等资料;

    5、查阅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项目组查阅了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收集了股东大会、董事
会和监事会决议资料,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并查阅了公司其他内控制度。
    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甘李药业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
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
发挥了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
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合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公司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本次现场检查期间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
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
料保存完整,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或监事签名确认。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对公司三会文件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和
分析,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甘李药业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
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通过对公司高管人员进行访谈,查阅相关制度性文件、定期报告、公司关联
方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等。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甘李药业
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
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银行对账单、大额募集资
金支付凭证,核查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及公告。经核查,保荐机构认
为: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进行管理,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已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等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等内部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
息披露文件,以及相关人员的访谈。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
甘李药业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
范,相关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并与公司相关人员沟通交流,对公司
的经营状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经营模
式、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公司应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和实施,确
保募投项目完成并实现预期收益。公司应积极关注行业动态和政策,对于可预见
的行业趋势提前准备应对措施,尽量避免行业风险对公司业绩造成的波动。公司
应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有关人员加强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
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章制度的学习,持续做好信
息的披露与监管工作。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甘李药业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中信证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
导》的有关要求,对甘李药业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
中信证券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甘李药业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
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要求。
    甘李药业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我公司将持续关注甘李药业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并督促公司有效合理的使用募集资金。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王   琦              赵陆胤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