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精达:独立董事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2014-12-05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于 2014 年 12 月 3 日召开。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提交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拟以本次募集资金 136,636,962.28 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
的等同金额的自筹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拟置换资金
拟用募集资金
序 募集资金投入 自筹资金预先 占募集资金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置换自筹资金
号 的金额(注) 投入金额 拟投入金额
金额
的比例
年产 240 台高速
1 精密压力机生 162,200,000.00 91,936,962.28 111,295,229.08 91,936,962.28 100.00%
产线建设项目
年扩产 310 台空
2 调换热器装备 43,500,000.00 24,770,000.00 36,868,873.71 24,770,000.00 100.00%
技术改造项目
工程技术研发
3 35,000,000.00 19,930,000.00 28,124,089.00 19,930,000.00 100.00%
中心项目
合计 240,700,000.00 136,636,962.28 176,288,191.79 136,636,962.28 100.00%
注:募集资金投入的金额为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差异 423,037.72 元。
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的具体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关于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
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4]第 610475 号),符合《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修订)》的相关规定,与实际
情况相符。
三、公司为了抓住市场机遇,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
前,通过自筹资金进行部分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符合公司的利
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上述置换行为未违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中募集资金
投向的承诺,且未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五、公司决策层在决定本次置换事宜前,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进行了充分沟通,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
要求,履行法定程序的审议并进行信息披露。
六、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置换行为是真实、合规的,不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以本次募集资金 136,636,962.28 元置换预先己投入募
投项目的等额自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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