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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精达:监事会议事规则2015-01-07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
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公司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并报告
工作,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
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由全
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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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集和召开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
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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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
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
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
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主席(会议主持
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
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
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
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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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四章 监事会记录


     第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10 年。
     第十五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第十六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
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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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
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
或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股东大会授权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