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精达:重大事项处置制度2015-01-07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处置制度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处置制度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外交易、投资
本条所称“对外交易、投资”指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收购、转让、股权投资、
新建及改扩建项目投资。公司就同一项目分次进行的,按照十二个月内投资额累
计计算。
(一)达到下列权限标准的对外交易、投资事宜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
1、对外交易、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
上,该交易、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
2、对外交易、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对外交易、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对外交易、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对外交易、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达到下列权限标准且未达到公司股东大会权限标准的对外交易、投资
事宜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1、对外交易、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对外交易、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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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对外交易、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对外交易、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对外交易、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三)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未达到公司
董事会权限标准的对外交易、投资事宜由公司总经理决定,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三条 银行借款
(一)年度累计净余额在 5000 万元以上或单笔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的银行
借款由股东大会决定;
(二)未达到上述股东大会权限标准且单笔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银行借
款由董事会决定;
(三)未达到上述董事会权限标准的银行借款由总经理决定,并报董事会备
案,但贷款银行要求公司董事会作出借款决议的除外。
第四条 担保
(一)达到下列标准的担保事宜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担保事宜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
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上述第 2 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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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原则上不提供两者之间以外的对外担保,如为业务
需要提供对外互保,须经上述第(一)项规定的程序批准。
第五条 购买、出售资产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
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资产买卖行为须达到优化资产结构,实现发展战略的目标。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资产收购与出售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委托理财
年度累计净余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委托理财事宜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年
度累计净余额少于 5000 万元的事宜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七条 派出或提名董事、监事
对注册资本在 500 万元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其派出或提名董事、
监事事宜,由董事会按该公司章程规定决定;不超过 500 万元的由总经理决定,
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九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用货币单位为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