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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精达: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办法2015-01-07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
保护本公司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
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
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公司相
关部门、单位应将内幕信息管理纳入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中。信息披露主管部 门
是内幕交易登记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与相关业务主办部门共同完成内幕信息登
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主要指涉及本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
于: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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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8.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
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
责任;
     (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
要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有
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本公司5%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五)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
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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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
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主办部门应当组织各相关人员按

照本规定如实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参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

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将

发放及填报情况按照时间要求汇总到信息披露主管部门。

     第七条 本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对于内幕信息具有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参照第六条。

     第八条 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本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公司信息披露主管部门、

各业务主办部门将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

息披露主管部门将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九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
一内幕信息事项,由对外报送信息的部门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
报送信息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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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对外报送部门应
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
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
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
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及时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

明确告知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在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

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

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主管部门负责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

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公司进行本规定第十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

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四条 由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故意或过失,导致出现下列违规情形,给

本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的,本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对违反本办法并负有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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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的人员进行问责并予以处分,必要时向有关监管部门举报并追究法律责任:

     (一)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档案》有关信息的;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故意或过失对外泄露信息;

     (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证券的;

     (四)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违规情形。

     第十五条 持有本公司 5%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知情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本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

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与法律或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法规发生冲突时,

应遵照有关法律或监管部门相关法规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境内外证券监

管部门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证券或进行交易的,

应同时遵守境内外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员工持有本公司证券或进行

交易的,应同时遵守公司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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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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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幕信息事项(注1):
                                              内幕信息存续时间(注2):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知悉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信息地
序号 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码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内幕信息内容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登记时间   登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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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签字确认:




                 公司简称:宁波精达                                                 公司代码:603088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内幕信息存续期间由信息披露主管部门、业务主办部门及单位会同相关部门级单位确定。
3.内幕信息事项涉及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4.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5.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6.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内幕信息事项涉及行政管理部门的,则登记行政管理部门接触
内幕信息的原因。
7.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8.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