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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精达: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2015-01-07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2014 年,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
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
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
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 41 号-在其
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具体准则。根据财政部的要求,新会计准则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2014 年 6 月 20 日,财政部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在 2014 年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本准
则要求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
    2014 年 7 月 23 日,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
则>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或修订,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需要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
执行上述会计准则。2015 年 1 月 5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我们对会计政策变更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将独立意见发表如下: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决策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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