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14 楼 电话:021-61059000 传真:021-61059100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关于 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上海北京杭州深圳苏州南京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14 楼,邮编:200120 电话: (86)21-61059000;传真:(86)21-61059100 网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1 月 22 日下午 13:00 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工业园 C 区长阳路 191 号三楼会议 室召开;网络投票为通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 月 2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为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7,87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3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的股份 5,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 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上海北京杭州深圳苏州南京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14 楼,邮编:200120 电话: (86)21-61059000;传真:(86)21-61059100 网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或购买理财产品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874,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7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814,7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700 股,占与会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874,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7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814,7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700 股,占与会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874,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7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814,7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700 股,占与会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874,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7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814,700 上海北京杭州深圳苏州南京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14 楼,邮编:200120 电话: (86)21-61059000;传真:(86)21-61059100 网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700 股,占与会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874,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7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814,7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700 股,占与会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874,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7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814,7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700 股,占与会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874,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7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814,7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700 股,占与会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874,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7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814,700 上海北京杭州深圳苏州南京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14 楼,邮编:200120 电话: (86)21-61059000;传真:(86)21-61059100 网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700 股,占与会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874,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7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814,7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700 股,占与会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874,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7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814,7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700 股,占与会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重大事项处置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874,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7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814,7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700 股,占与会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12、审议通过《关于制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874,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7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814,700 上海北京杭州深圳苏州南京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14 楼,邮编:200120 电话: (86)21-61059000;传真:(86)21-61059100 网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700 股,占与会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北京杭州深圳苏州南京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14 楼,邮编:200120 电话: (86)21-61059000;传真:(86)21-61059100 网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