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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精达: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之2014年持续督导年度工作报告2015-04-0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之

                   2014 年持续督导年度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1-23219557
保荐代表人姓名: 韩龙
                                     联系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14 层
                                     联系电话:021-23219558
保荐代表人姓名:缪佳易
                                     联系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14 层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精达”、“上市公司”、“公
 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证监许可[2014] 1064 号)核准,采用公开发行方式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8.57 元,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 17,140.00 万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 2,400.00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
 为人民币 14,740.00 万元。另扣减审计费、律师费、法定信息披露费等其他发
 行费用 1,076.30 万元后,本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3,663.70 万元。
 公司股票已于 2014 年 11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宁波精
 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保荐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的相关规定,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海通证券通过日常沟
 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4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体的持   海通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
         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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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
                                                        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海通证券已与宁波精达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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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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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   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之保荐协议》,该协议
                                                    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
                                                    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
                                                    交易所备案。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走访、尽职调查等   2014 年持续督导期间,海通
     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
3                                                   定期回访、现场办公及走访等
                                                    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
                                                    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
     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   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无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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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   违规事项。
     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无违法违
5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管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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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   违法违规情况。
     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海通证券督促公司依照最新
7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要求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
     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
                                                  海通证券督促公司严格执行
8    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内部控制制度。
     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
     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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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 情况”。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
10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
                                                  情况”。
     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
     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
11   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
                                                    情况”。
     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证券交易所报告。
                                    2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 2014 年持续督导期间,宁波
12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 精达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
     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 事项。
     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 2014 年持续督导期间,宁波
13   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精达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不存在未履行承诺。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
     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
     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2014 年持续督导期间,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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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 精达未出现该等事项。
     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
     说明并限期改正, 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
                                                  2014 年持续督导期间,宁波
     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15                                                精达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事项。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
     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
     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
     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     因宁波精达 2014 年度上市不
16   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足 3 个月,海通证券未对公司
                                                      进行现场检查。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
     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
     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
                                                      2014 年持续督导期间,宁波
     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
17                                                    精达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
     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
                                                      事项。
     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
     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
     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     每月定期核对募集资金专户
     实施等承诺事项。                                 的银行对账单及公司的募集
18                                                    资金使用情况表,持续关注公
                                                      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投
                                                      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




                                     3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宁波精达 2014 年持续督导期
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等文件。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其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
规定。

    海通证券对宁波精达 2014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
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
程序进行了检查,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一致,披露的内容完整,
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不存在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符合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宁波精达不存在按照《保荐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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