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精达: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之2014年持续督导年度工作报告2015-04-0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之
2014 年持续督导年度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1-23219557
保荐代表人姓名: 韩龙
联系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14 层
联系电话:021-23219558
保荐代表人姓名:缪佳易
联系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14 层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精达”、“上市公司”、“公
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证监许可[2014] 1064 号)核准,采用公开发行方式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8.57 元,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 17,140.00 万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 2,400.00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
为人民币 14,740.00 万元。另扣减审计费、律师费、法定信息披露费等其他发
行费用 1,076.30 万元后,本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3,663.70 万元。
公司股票已于 2014 年 11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宁波精
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保荐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的相关规定,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海通证券通过日常沟
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4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体的持 海通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
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
1
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
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海通证券已与宁波精达签订
2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
1
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 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之保荐协议》,该协议
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
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
交易所备案。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走访、尽职调查等 2014 年持续督导期间,海通
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
3 定期回访、现场办公及走访等
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
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
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 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无违法
4
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 违规事项。
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无违法违
5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管无
6
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 违法违规情况。
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海通证券督促公司依照最新
7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要求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
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
海通证券督促公司严格执行
8 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内部控制制度。
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
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
9
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 情况”。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
10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
情况”。
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
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
11 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
情况”。
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证券交易所报告。
2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 2014 年持续督导期间,宁波
12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 精达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
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 事项。
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 2014 年持续督导期间,宁波
13 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精达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不存在未履行承诺。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
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
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2014 年持续督导期间, 宁波
14
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 精达未出现该等事项。
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
说明并限期改正, 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
2014 年持续督导期间,宁波
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15 精达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事项。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
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
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
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 因宁波精达 2014 年度上市不
16 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足 3 个月,海通证券未对公司
进行现场检查。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
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
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
2014 年持续督导期间,宁波
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
17 精达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
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
事项。
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
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
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 每月定期核对募集资金专户
实施等承诺事项。 的银行对账单及公司的募集
18 资金使用情况表,持续关注公
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投
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
3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宁波精达 2014 年持续督导期
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等文件。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其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
规定。
海通证券对宁波精达 2014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
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
程序进行了检查,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一致,披露的内容完整,
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不存在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符合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宁波精达不存在按照《保荐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