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精达: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05-01
证券代码: 603088 证券简称:宁波精达 公告编号:2015-024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 年 04 月 30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工业园 C 区长阳路 191 号
三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
况:
12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2
其中:A 股股东人数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36917500
其中:A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3691750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46.15
数的比例(%)
其中:A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46.15
(四) 本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开,董事长郑良才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
程序、与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
况:
1、公司在任董事 7 人,出席 7 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董事会秘书郑功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公司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 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含恢复表 36917500 100.00 0 0.00 0 0.00
决权优先股)
2、 《公司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 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含恢复表 36,917,500 100.00 0 0.00 0 0.00
决权优先股)
3、 《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 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含恢复表 36,917,500 100.00 0 0.00 0 0.00
决权优先股)
4、 《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 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含恢复表 36,915,400 99.99 2100 0.01 0 0.00
决权优先股)
5、 《关于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 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含恢复表 36,917,500 100.00 0 0.00 0 0.00
决权优先股)
6、 《关于预计公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 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含恢复表 2,246,500 100.00 0 0.00 0 0.00
决权优先股)
7、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聘请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 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含恢复表 36,917,500 100.00 0 0.00 0 0.00
决权优先股)
(四)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4 《公司 2014 年 473,400 99.56 2100 0.44 0 0.00
度利润分配预
案》
6 《关于预计公 15,500 100.00 0 0.00 0 0.00
司 2015 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的
议案》
(五)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涉及关联交易回避表决情况。
第 6 项议案:《关于预计公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宁波成形控股有限公司、郑良才、郑功、徐柏
荣。
(1)关联股东宁波成形控股有限公司,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26,460,000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3.08%。
(2)关联股东郑良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4,600,000 股,占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5.75%。
(3)关联股东郑功,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3,151,000 股,占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94%。
(4)关联股东徐柏荣,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460,000 股,占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575%。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徐军、张霞。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律师认为,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0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