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的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现就该 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公司聘任财务总监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我们对刘明君女士的个人履历、工作经验等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刘 明君女士具备履行财务总监所需要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其任职资格亦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财务总监的情 形,也未发现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刘明君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邬建明、傅培文、张兰田 2018 年 03 月 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