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精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2018-04-24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
会议于2018年4月23日召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
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我们详细审阅了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
及相关资料,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以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
总股本8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50 元(含
税),同时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股本4股。我们认为
该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盈利水平和经营发展需要等因素,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我们同意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并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公司已建立较为完整的内控管理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执行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公
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
情况。
三、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
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
的通知》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
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关于公司2018年度聘请审计机构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我们详细审阅了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度聘请审计机构的议案》及相
关资料,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在
2017年度执业过程中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职责及上市公司审计工作,为公司
2017年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的整
体利益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对本次续聘我们表示同意。
五、关于2018年度公司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拟定的2018年银行授信方案,认为对其因生成经营资金需求提 出
的融资,其有利于企业生产经营持续、健康发展。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适时进行委托理财等
投资业务,过人民币1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等投资业务。投资产品
包括但不限于债券、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券商资管计划、券商收益凭证、
其他资管产品等,在额度内资金可循环进行投资,滚动使用。我们认为,在符合
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在确保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等各种资
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投资理财业务,不会影响公司主营
业务的正常开展,同时获得一定投资收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的议案,我们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邬建明、傅培文、张兰田
2018年 04 月 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