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精达:宁波精达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2-03-15
证券代码:603088 证券简称:宁波精达 公告编号:2022-003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徐俭芬女士于近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以下简称“宁波证监局”)下发的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2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内容
“徐俭芬:
郑良才、郑功和你为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精达)
实际控制人且为一致行动人。2021 年 11 月 22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6 日期间,郑
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宁波精达股票 1,321,500 股,占宁波精达总股本的
0.43%,交易金额为 18,174,789 元。而后,2021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2 年 2 月 16
日期间,你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宁波精达股票 1,889,200 股,占宁波精达
总股本的 0.6147%,交易金额 18,831,151 元。你的上述减持股份与郑功于 2021
年 11 月 22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6 日期间减持的股份合并计算后比例达到宁波精
达总股本的 1.0447%,存在连续 3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数量超过宁
波精达总股本 1%的情形。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
会公告[2017]9 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第十四条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
律法规规学习,诚信履行承诺,切实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行为,依法履行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指出的问
题。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以此为鉴,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杜
绝上述事项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
续发展。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