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精达:宁波精达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22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于 2022 年 3 月 21 日召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
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
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及其
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
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
不存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
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6、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公司
薪酬考核体系,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有利于公司的长期
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独立意见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考核指标分公司层
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基本规定。
1、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或营业收入,两项指标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
的盈利能力,是衡量企业经营效益和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
市场形象。考核指标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
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
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2、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
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
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
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
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独立董事:赵升吨 傅培文 张兰田
2022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