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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精达:宁波精达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2-25  

                         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Ningbo)
             中国宁波市鄞州区定宁街380号宁波报业传媒大厦A座北楼7层,315040

   7/F,Press Media North Building,A,No.380 Dingning Street,Yin zhou District,Ningbo,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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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
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须的材料,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材料、复印件等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不对会议审议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
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
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2023年02月0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02
月08日在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以公告形
式刊登了《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及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02月24日9:30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工业园C区金山路377
号会议室以现场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长郑良才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
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所采取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
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
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代表股份总数为166,591,533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数为166,591,533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8.032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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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
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
其股东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是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公司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也未发生对本次股东大
会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通知中载明的全
部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
 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逐一进行
 了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其中,议案一、议案二、议案三均为累积投票制
 方式表决)。
      议案1.0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
      1.01 张旦
      表决结果:同意166,453,5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7%。同意12,9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4427%。
      1.02 庞文轶
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166,453,5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7%。同意12,9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4434%。
      1.03     胡立一
      表决结果:同意166,453,5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7%。同意12,9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4442%。
      1.4    李亨生
      表决结果:同意166,453,5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7%。同意12,9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4449%。
      1.05     郑良才
      表决结果:同意166,453,50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7%.同意12,9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4456%。
      1.06 郑功
      表决结果:同意166,453,5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7%。同意12,9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4464%。
      1.07 李永坚
      表决结果:同意166,45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7%。同意12,9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4420%。


      议案2.0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
      2.01 刘锡琳
      表决结果:同意166,453,5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7%。同意12,9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4427%。
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2 唐曙宁
      表决结果:同意166,453,5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7%。同意12,9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4434%。
      2.03 赵升吨
      表决结果:同意166,453,5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7%。同意12,9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4442%。
      2.04 邬建明
      表决结果:同意166,453,5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7%。同意12,9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4449%。
      议案3.00:《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
 议案》
      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
      3.01 李伟斌
      表决结果:同意166,453,5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7%。同意12,9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4427%。
      3.01     周致
      表决结果:同意166,453,5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7%。同意12,9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4434%。


            上述议案一、议案二已经通过董事会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议案三已经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并公告的事项采取现场记
 名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于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
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公司对上述议案中的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
 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
 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
 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
 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由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出
 具,经办律师为卢灵彬、周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