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裕工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8-22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 2017 年 8 月 21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提
交的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客观、公正的
原则,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有关内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我们认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
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相关规定进行的
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
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 关于公司 2017 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的议案》
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关于公司 2017 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真实、客观地反映了 2017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
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在履职期间能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勤
勉尽责,现因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
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阅第三届董事
会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我们认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
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
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提名郑念辉先
生、郑连平先生、陈灵辉先生、刘勇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曲亮先生、周岳江先生、王勇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资格
和独立性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股东大会方可表决。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