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裕工业: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19-07-12
证券代码:603089 证券简称:正裕工业 公告编号:2019-042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具体案件所处诉讼阶段详见公告正文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鸿裕工业有限公司为
原告方
● 涉案的金额:本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3,369,455.90元及其利息、律师费、
诉讼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
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无法预计,需以法院最终审理情况及年
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序号①
1、起诉时间:2019 年 7 月 9 日
2、受理时间:2019 年 7 月 9 日
3、受理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4、各方当事人:
(1)原告:宁波鸿裕工业有限公司
(2)被告一: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
被告二: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三:永康众泰汽车有限公司
(二)案件序号②
1、起诉时间:2019 年 7 月 9 日
2、受理时间:截止公告披露日尚未收到受理通知书
3、受理法院:长沙县人民法院
4、各方当事人:
(1)原告:宁波鸿裕工业有限公司
(2)被告一: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被告二: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三:永康众泰汽车有限公司
(三)案件序号③
1、起诉时间:2019 年 7 月 2 日
2、受理时间:2019 年 7 月 2 日
3、受理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4、各方当事人:
(1)原告:宁波鸿裕工业有限公司
(2)被告: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二、本次诉讼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一)案件序号①
(1)诉讼事实与理由
2018 年原被告双方签订《供货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汽车零部
件。2019 年 5 月 14 日,原被告经对账,确认最终应付未付货款为 5,962,934.89
元,原被告达成协议并形成《分期还款协议》一份,协议再次确认被告尚欠原告
5,962,934.89 元,并约定被告于 2019 年 6 月 15 日之前,支付首笔款项 974,000
元,该协议第四条约定如甲方(被告一)出现任意一期到期超 5 日仍不能全额支
付该期应付款项的,则视所有款项均到期,乙方(原告)有权要求甲方(被告一)
支付全部应付未付款项。被告一是被告二的分公司。被告三是被告二的唯一股东。
被告一仅在 2019 年 6 月 17 日支付了一笔 500,000 元后,不再履行支付款项的义
务。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支付,被告一直未予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
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支付汽车零部件货款 5,462,934.89 元及滞
纳金(自 2019 年 6 月 21 日起,以 5,462,934.89 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一加收
滞纳金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2、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二)案件序号②
(1)诉讼事实与理由
2019 年原被告双方签订《供货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汽车零部
件。2019 年 5 月 28 日,原被告经对账,确认最终应付未付货款为 2,093,481.44
元,原被告达成协议并形成《分期还款协议》一份,协议再次确认被告尚欠原告
2,093,481.44 元,并约定被告于 2019 年 6 月 15 日之前,支付首笔款项 500,000
元,该协议第三条约定如甲方(被告)出现任意一期到期超 10 日仍不能全额支
付该期应付款项的,则视所有款项均到期,乙方(原告)有权要求甲方(被告)
支付全部应付未付款项。被告一是被告二的分公司。被告三是被告二的唯一股东。
款项到期后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支付,被告一直未予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
益,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支付汽车零部件货款 2,093,481.44 元及利
息(自 2019 年 6 月 24 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2、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三)案件序号③
(1)诉讼事实与理由
2016 年 12 月起,原告开始为被告提供汽车零部件。2017 年、2018 年原被
告双方签订《供货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汽车零部件。经原被告对
账确认应付未付货款为 5,813,039.57 元。原被告对应付款进行协商并形成《分
期还款协议》,约定被告于 2019 年 6 月 15 日之前,支付首笔款项 580,000 元,
该协议第四条约定如乙方(被告)出现任意一期到期超 5 日仍不能全额支付该期
应付款项的,则视所有款项均到期,甲方(原告)有权要求乙方(被告)支付全
部应付未付款项。款项到期后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支付,被告一直未予支付,原告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汽车零部件货款 5,813,039.57 元及利息(自 2019 年
6 月 24 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预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
响,最终影响以法院审理结果及公司财务报告为准。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
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