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裕工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2020-04-22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 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有关情况进行认真了解、在
听取公司董事会和高管有关人员的相关意见基础上,对公司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对外担保和执行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并作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
意见:
1.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说明
2019 年 5 月 8 日,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
担保及控股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的议案》。为确保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
提高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融资能力,增强公司资金运用的灵活性,
控制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的经济效果,根据公司业务发展融资的需求,公司为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或控股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各项担保总
额不超过人民币 60,000 万元。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为宁波鸿裕工业有
限公司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芜湖荣基密封系统有限公司为芜湖安博
帝特工业有限公司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2,700 万元,芜湖安博帝特工业有限公司为
芜湖荣基密封系统有限公司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3,500 万元,担保总额占公司 2019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6.75%。其中逾期担保数量为 0 元。
2.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的对外担保决策程序严格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程序,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禁
止性规定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对子公司之外其他对外担保,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曲亮、周岳江、姚景元
2020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