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 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后,经审 慎分析,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向关联方浙江正裕投资有限公司承租位于上海的房产作办公 场所,是为满足公司在上海的办公需求,属于业务发展所需开展的正常交易行为。 且该等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关联交易金额定价以市场行 情为依据,定价公允,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特此确认。 独立董事:曲亮、周岳江、姚景元 2020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