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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正裕工业: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14  

                                          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1]B0016 号


致: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浙江正裕

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正裕工业”)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国枫(上海)

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正裕工业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1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决定召集。2021 年 4 月 23 日,正裕工业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

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事项。同时,该通知列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进行了披露。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其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3 日 13:00 在浙江省玉环市沙门

滨港工业城长顺路 55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会召集。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3 日 9:15 至 9:25、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 2021 年 5 月 13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正裕工业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正裕工业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进行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

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正裕工业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正裕工业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召集并

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正裕工业董事会。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
    经查验,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人,代表股份

150,373,998 股,占正裕工业总股份的 67.5846%。

    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正裕工业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正裕工业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正裕工业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

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计

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了网络投票结果,正裕工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并通过《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150,373,998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2. 审议并通过《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 150,373,998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3. 审议并通过《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150,373,998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3
    4. 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同意 150,358,998 股,反对 15,0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5. 审议并通过《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 150,373,998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6. 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150,373,998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7. 审议并通过《公司董事 2021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118,127,900 股,反对 15,0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3%。

    关联股东郑念辉、郑连平回避表决。



    8. 审议并通过《公司监事 2021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150,358,998 股,反对 15,0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9. 审议并通过《关于 2021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 150,358,998 股,反对 15,0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10. 审议并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控股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额

度的议案》

    同意 150,358,998 股,反对 15,0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

                                    4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11. 审议并通过《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同意 150,358,998 股,反对 15,0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12. 审议并通过《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同意 150,373,998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13. 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150,358,998 股,反对 15,0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14. 审议并通过《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同意 150,373,998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正裕工业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正裕工业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正裕工业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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