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裕工业: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2-04-2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上市公司名称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 正裕工业
证券代码 603089
注册地址 浙江省玉环市沙门滨港工业城长顺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 郑念辉
董事会秘书 陈灵辉
证券事务代表 李幼萍
联系电话 0576-8727888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0 年 2 月 10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保荐工作概述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机构”)对浙江正
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裕工业”或“公司”)的保荐工作期间分为
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发行保荐工作阶段;第二个阶段为持续督导阶段。广发证
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勤勉尽责地完成了对正裕工业的保荐工
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保荐阶段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广发证券就发行人基本情况、业
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高管人员、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与会计、
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等九个方面的内容进行
充分详细地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提交推荐文件后,广发证券配合中国证监会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
构对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
调查或者核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提交推荐可转换公司债券上
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阶段完成了以下工作: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
承诺。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
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
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4、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
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审阅。
5、关注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6、关注公司时任副总经理李振辉因配偶短线交易行为被证监会浙江监管局
出具警示函、上交所予以监管关注的情况,并督促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措施予以纠正。
7、关注社交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和传闻,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8、每年对公司进行定期现场检查,制定工作计划,完成并报送《现场检查
报告》。现场检查中重点关注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1)公司治理和内部控
制情况;(2)信息披露情况;(3)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4)募集资金使用情况;(5)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6)经营状况;(7)其他重要事项。
9、持续督导期间重点关注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1)存在重大财务造假
嫌疑;(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3)可能存在重
大违规担保;(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5)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6)
其他重要事项。
10、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浙江证监局报送持续督导期间相关文件。
11、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工作。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四、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发行保荐阶段,正裕工业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
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
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阶段,正裕工业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
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能够应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发行保荐阶段,正裕工业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会计师能够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
作。
在保荐机构对正裕工业持续督导期间,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会计
师能够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六、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查阅公司“三会”资料和信息披露档案等资料,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
督导期间,正裕工业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
完整。
七、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正裕工业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正裕工
业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
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八、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李晓芳 林义炳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
林传辉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