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裕工业: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2-04-2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裕工业”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1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广发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1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 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
划。 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广发证券已与公司签订《承销暨保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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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
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持续督导期间,广发证券通过日常
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办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3 公等方式,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其中,2021 年 12 月 22 日至 12 月
28 日进行了现场检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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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违法违规事项。
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在持续督导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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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项。
易所报告。
除 2021 年 8 月,公司子公司宁波
鸿裕工业有限公司因两条喷漆流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水生产线废气排放浓度超标,被宁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6 波市生态环境局罚款人民币 20 万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
元外,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及其董事、监事、高管无重大违法
违规、违背承诺情况。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广发证券督促公司依照最新要求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7 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
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行公司治理制度。
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广发证券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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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控制制度。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广发证券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
9 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他相关文件,详见“二、信息披露
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及其审阅情况”。
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广发证券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提交的其他文件及时进行事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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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阅,并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详
报告。 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 详 见 “ 二 、 信 息 披 露 及 其 审 阅 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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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 况”。
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上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体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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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 出现该等事项。
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
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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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现该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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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 项。
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
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第二十四条情形之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体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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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 出现该等事项。
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广发证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券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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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
求。
上市公司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第二十六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体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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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进行专项现场检 出现该等事项。
查。
定期核对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对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 账单及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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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表,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
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正裕工业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
议及公告等文件。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
三、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正裕工业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李晓芳 林义炳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