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裕工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12月修订)2022-12-06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
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
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标为: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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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
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投资者(包括现时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基金等投资机构、证券分析师、
财经媒体、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的境内外相关人员或机构。
如无特别说明,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者为上述人员或机构的总称。
第七条 在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前提下,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
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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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
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
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
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应与投资
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公司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
间。公司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三)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
子邮箱等,并在定期报告中予以公布。咨询电话由证券投资部熟悉情况的专人负
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和回复,并通过有效形式向
投资者反馈相关信息。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告。
(四)公司网站: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
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
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在网站上披露信息,须将材料交董事
会秘书审核后披露。
(五)现场参观、座谈交流:当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分析师或新闻媒体
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
做好信息隔离,避免参观者获取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六)路演、分析师会议: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
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七)投资者说明会: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
明会、现金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八)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
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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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九)上证 e 互动平台: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
平台(以下简称“上证 e 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上证 e 互动平台上接
收到的投资者提问,并依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处理上证 e 互动
平台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
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的情形。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现场召开的可以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
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
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
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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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等形式。
第十三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持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大会、业绩
发布会、新闻发布会及路演推介等。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负责人,负责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
利条件。在需要时,董事会秘书可以请求董事会安排专门人员在董事会秘书的领
导下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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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证券投资部作为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承办投资者关
系日常管理工作,设专人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十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证券投资部进行
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采用文字、
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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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 对投资者投诉的专项记录应完整反映处理流程、处理结果和答复情
况;
(五) 其他内容。
上述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由证券投资部负责归档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 3
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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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