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越剑智能: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0年持续督导报告书2021-04-13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越剑智能
保荐代表人姓名:周旭东                       联系电话:0571-87901964
保荐代表人姓名:孙伟                         联系电话:0571-87901964



       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剑智能”或“公司”)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464 号)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3,3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6.16 元,募集资金总额 86,328.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8,106.89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 78,221.11 万元,天健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
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65 号)。越剑智能股票于 2020 年
4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越剑智能进行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为 2020 年 4 月 15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保荐机构现就越剑智能 2020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浙商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
 1                                                        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已根
        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


                                         1
                                                      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
     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
2                                                   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
     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备案。
                                                      保荐机构与公司保持密切日
                                                      常沟通和定期回访,分别于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   2020 年 7 月 9 日、2020 年 10
3
     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月 16 日、2021 年 3 月 9 日、
                                                      2021 年 3 月 30 至 31 日对公
                                                      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   经核查,发行人未发生须公开
4    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发表声明的发行人违法违规
     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   经核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5    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   级管理人员未发生相关情形。
     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经核查,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法律
6
     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   法规,并能切实履行其所做出
     诺。                                             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
7    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
                                                      行相关制度、规则,行为规范。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
8    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
                                                      行相关制度、规则,行为规范。
     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
     的程序与规则等。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
                                                    行信息披露制度,向上海证券
     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
9                                                   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
     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   保荐机构已按要求进行了审
10   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     阅,经核查,公司不存在应向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   保荐机构已按要求进行了审
11
     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   阅,经核查,公司不存在应向


                                      2
      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经核查,公司或其控股股东、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
                                                       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
12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
                                                       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
                                                       纪律处分,也未被上海证券交
      施予以纠正
                                                       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
                                                       经核查,公司及控股股东、实
13    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
                                                       际控制人按期履行相关承诺。
      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   保荐机构关注了公共传媒关
      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   于公司的报道,公司不存在应
14    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   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
      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   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
      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况。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
      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
      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相关情
15    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形。
      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
      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
      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
16                                                     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实
      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施现场检查工作。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
      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
      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相关情
17    (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
                                                         形。
      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
      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3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 2020 年持续督导期间
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募集
资金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置换、现金管理等相关报告等,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
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浙商证券认为,越剑智能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公司重大信息
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符合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

交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自越剑智能上市以来至本持续督导报告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交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
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4
(此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周旭东                   孙      伟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