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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越剑智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年8月修订)2021-08-17  

                                        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披露方式
将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证券监
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
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人员;
    (四)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以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机构;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以上人员和机构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及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
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
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将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
相关信息。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
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
得误导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
为。
    第九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备置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特别注意使
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2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本条第一款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
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
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有关条件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
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披露或履行相关
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义务披露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
查文件报送浙江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中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
告书的信息披露将遵照相关管理办理进行执行。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第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3
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
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4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
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
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
数据。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中期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制定。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
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5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
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6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票、回购股票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
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份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
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7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
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五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经审批后,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24小时内报告公司董事
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
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
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
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
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
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
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
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
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
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应当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明确非
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的情形。


                                   8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
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
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
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
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
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
部门进行回复。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
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
息。
                          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三十九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
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四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
书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9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
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联系人、联系方式在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以使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及时与其取得联系。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
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当确
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
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
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执行情况。
    第四十五条     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
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
知会董事会秘书。


                                    10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
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
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董事会进行改正。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
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
查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
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
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
工作。
    第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
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
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设专人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五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
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五十四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提供文件。


                                     11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五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五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
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七章信息保密
    第五十八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的公司信息在没有公告前,
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
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
证券。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信息知情人员是指: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
人。
    第六十条     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员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
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
披露。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分公
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二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


                                     12
予以披露。
    第六十三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
息的泄漏。


    第八章     公司部门和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六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收
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
极给与配合。


         第九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制度
    第六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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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
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定期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上述相关事项的信息问
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采取严格保密措施,
一旦出现泄漏应当立即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七十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准确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积极配合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七十一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
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
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
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
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七十三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上海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
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二)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十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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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七十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
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第七十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七十五条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父母、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十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的
关联方: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方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
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七十五条或者第七十六条规定
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七十五条或者第七十六条规定的
情形之一。
    第七十八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
其他重大信息,其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


                                   15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监事会监督实施。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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