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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越剑智能: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2022-04-28  

                        证券代码:603095          证券简称:越剑智能           公告编号:2022-021



              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43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
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孙剑华、马红光、吴国灿:
    2022 年 1 月 26 日,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披露《2021 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上年同期
增加 10,145.34 万元至 12,145.34 万元。4 月 2 日,公司披露《2021 年年度业绩预
告更正公告》将上述金额更正为增加 18,645.34 万元至 21,645.34 万元。4 月 15
日,公司披露《2021 年年度报告》,实际业绩为 32,393.62 万元,比上年同期增
加 20,038.96 万元,与《2021 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差异较大。公司未及时对 2021
年业绩预告进行更正,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公
司董事长孙剑华、总经理马红光、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吴国灿对上述违规行为
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
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
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
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劵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情况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警示函》中所提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将按照监管
要求积极整改,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对财务和
会计管理制度的执行,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提
高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将继续严格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