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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经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19-04-20  

						                   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
理水平,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关于进一步加
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
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
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监事会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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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
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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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证券服务机构人员;
    (四)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五)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六)其他与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的机构及个人。
    第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
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1、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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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公布;
    2、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3、公司应当努力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增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可读
性。
    (二)股东大会
    1、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在股东
大会召开前全文披露各项议案;
    2、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
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3、在股东大会上要充分遵守投资者的表决权和发言权,确保投资者按自己
的意愿进行表决,对各项议案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公司要认真对待投资者在股
东大会上的提问,做出客观如实的答复;
    4、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
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三)公司网站
    1、公司在公司网站上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登载公司相关信息,以供
投资者查询。
    2、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
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3、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财经媒体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
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
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4、公司应及时对公司网站进行更新,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四)电话及电子邮箱
    1、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及电子邮箱,投资者可利用上述交流
工具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2、咨询电话应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
和线路畅通;
    3、咨询电话号码或电子邮箱地址如有变更,公司应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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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并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
    4、公司应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五)现场参观、座谈
    1、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
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和座谈,且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
供便利;
    2、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制定合理的参观路线,妥善
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避免参观者有机会
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未经允许,现场参观活动禁止一切录像、拍照。
    (六)说明会、一对一沟通
    1、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根据需要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
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
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2、公司的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时,公司除应当按照上市
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
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3、说明会应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向投资者予以
说明,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4、公司不得在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
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七)路演
    1、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2、公司若出现年度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大幅下降或者具有分红能力但现金分
红水平较低等情形,且上述情形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公司可以举行网上、
网下或其他形式的路演。
    (八)邮寄资料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
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九)公司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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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在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
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四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投资者关
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
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公司在开展重大的投资
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可进行专题培训。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五条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
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
公司不应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大股东和董监高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
格按照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配合证券部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及时归集
各项生产经营、财务、诉讼、权益变动等信息。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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