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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经典:总经理工作细则(2019年4月)2019-04-20  

						                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总经理机构的职责,保障总经理机构高效、协
调、规范地行使职权,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经营和
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贯
彻落实董事会决议,行使《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赋予的职
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按《公司
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外,还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行使管理职权并承
担管理责任。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
能力和实践经验;
    (二) 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内部组织机构、协调
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 具有一定年限的公司管理或工作经验,熟悉生产经营业
务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 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正;
    (五) 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五条 《公司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公司违反《公司章程》规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
    第六条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董事可受聘兼任
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
以外其他职务。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
和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总经理负责。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与董事会一致,连
聘可以连任。公司应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
义务。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具体
程序和办法按照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公司总经理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长向总经
理本人说明解聘的理由。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解聘,由总经理提请董
事会作出决议,并由总经理向其本人说明解聘的理由。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不能履行职责或者缺位时,董事会应在一
个月内决定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
职权。
   第十三条 副总经理的主要职权:
   (一) 协助总经理行使职权,受总经理的委托分管部门的工作,
对总经理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二) 对公司生产经营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 协调好分管领域与公司其它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确保
年度经营目标的实现;
   (四) 及时完成总经理交办或安排的其他工作;
   (五) 总经理因故暂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
经理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的主要职权:
   (一) 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财务工作,审查、签署重要的财务
文件并向总经理报告工作;
   (二) 组织拟订公司的年度利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和费用预
算计划;
   (三) 负责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季度、中期、年度财务报告的
审核,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及时披露,并对披露的财务数据负责;
   (四) 控制公司生产经营成本和各项费用,审核、监督公司资
金运用及收支平衡;
   (五) 按月向总经理提交财务分析报告,提出改善生产经营的
建议;
   (六) 参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工作并负责新项目的资金保
障;
    (七) 指导、检查、监督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工作;
    (八) 提出公司员工工资、奖金的发放及年终利润分配方案、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九) 财务总监对公司出现的财务异常波动情况,须随时向总
经理汇报,并提出正确及时的解决方案,配合公司作好相关的信息披
露工作;
    (十) 根据总经理的安排,协助各副总经理做好其他工作,完
成总经理交办的临时任务。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秘书管理办
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向总经理提议召开总经理办公
会。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章 总经理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总经理工作机构应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置。
根据公司的规模和董事会决议,公司设置管理部门及业务部门。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一)总经理办公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董
事长、总经理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临时总经理办公会议。
    (二)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召开,如遇总经理因故
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其召集并主持会
议。
    (三)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应有完整会议记录,由总经理签署后
下发执行,由总裁办负责督办,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落实。
    第十九条 总经理报告制度:
    (一)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监事会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
向董事长、监事主席报告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
况、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调整、资
金运用和盈亏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重大经营环境变化情
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情况等方面,报告
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并保证其真实性;
    (二)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在接到通知的
三日内按照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报告工作;
    (三) 总经理应当每年度编写《总经理工作报告》,并报董事会
审议。


           第五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要求、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中,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积
极促进公司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升,促使公司达成各项年度经营和经
济指标。
    第二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 维护公司股东的权益;
    (二) 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
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不得违背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
使职责;
    (三) 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
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并保证
报告的真实性;
    (四) 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董事会审议确定的工作计
划;
    (五) 注重分析研究市场信息,组织研究开发新产品,增强公
司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六) 采取切实措施,提升公司创新能力,提高经济效益,增
强公司的发展能力;
    (七) 贯彻落实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监管精神,不断改善公司治
理,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加强对
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注重公司文化建设,不断提高员工的劳动素质和
思想素质,培育良好的公司精神,逐步改善员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
注重员工的身心健康,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其进行绩效考核,根据公
司董事会批准的薪酬方案,确定其当年的薪酬,以及下一年度的薪酬
方案。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第二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成绩显著,经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可以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向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激励。
    第二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回避制度,不得与关联人或关联
企业发生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由于工作上的失职或失误,
发生下列情况者,应区别情况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一) 因经营管理不善,连续两年未完成董事会下达的任务指
标或者由于其经营管理责任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按
有关程序予以解聘,且三年内不得担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 决策失误或违法乱纪,给公司资产及声誉造成重大损失;
    (三) 授意或指使财务人员、营销人员造假帐、隐瞒收入、虚
报利润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四) 由于指挥不当,管理不善,玩忽职守致使公司财产和员
工生命遭到重大损失的;
    (五) 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二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获得的利益,董
事会有权做出决定要求其归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有权要
求赔偿。
    第二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则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的修改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本细则由公司董
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