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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2年8月)2022-08-25  

                                      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
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
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
慎判断,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
秘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
敏感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
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
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六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
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
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
息和经营信息。
    本管理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
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
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记录信息内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
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内幕知情人范围等事项,经公司董事长
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九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
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
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行为的,
交易所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适用《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的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
和解释亦由董事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