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2年8月)2022-08-25
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使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及相关
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
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应当使用
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
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
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披露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
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1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
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的信息以公司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为准。大股东和董监高不得以博客、
微博、微信(含朋友圈)、股吧、论坛等在网络上发帖、留言的方式发布影响公
司股价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天津证监局。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2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编制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证监会及交易
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3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重大事项的披露标准按照《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4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重
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
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
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
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
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临时报告的具体指标计算细则及编制规则,按照证监会及交易
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审核程序及披露流程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5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出具审核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独立董事意见的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证券部编制临时报告;
(二)涉及独立董事意见或其他中介机构意见的,应当一并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决定发布;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涉及本办法所列的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
股东大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各部门负责人和子公司负责人知悉重大事件发
生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
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证券部编制临时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决定发布;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重大无先例事项相关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重大无先例事项系指无先例、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需保留窗口指导的重大事
项。公司在就无先例事项进行沟通之前,应主动向交易所申请停牌并公告,并向
交易所提交由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的申请。公司按照上述规定披露无先例事项后,
应按照下述规定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一)公司中止并撤回无先例事项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交易所申请复牌并
公告;
(二)无先例事项经沟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交易所申请
复牌并公告;
(三)无先例事项经沟通可进入报告、公告程序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交易
所申请复牌,并以“董事会公告”形式披露初步方案。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交易所认可的其
6
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
利益的,公司可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十二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
按照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当审慎确定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
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
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及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交易所的指定
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
公司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
书领导,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
第三十四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证券部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收集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
及披露;
(四)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在指定
媒体上披露信息的报纸页面及复印件)、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
件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工作。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
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
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
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
7
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
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
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
料。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
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
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三十七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事会。
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
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
修订。董事会不予改正的,监事会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8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
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
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
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程序按照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
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公司大股东和董监高应按照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
规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的规定,
及时告知公司证券部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配合公司证券部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并在公司披露前做好保密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承担该部门的信息报告责任,
应严格按照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子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报告相关
信息。
第六章 保密措施
9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
露信息的人员,负有严格保密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
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
第五十条 公司不得在股东大会上发布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不得向来电、来函或来访股东、机构投资者、专业分析机
构、新闻媒体或者其他机构或人员透露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在业
绩说明会或路演等活动中发布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职工作的
信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发言和书
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
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
正常的工作会议,与本办法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四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十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应严格遵守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配合证券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财务机构负责人应当对公
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当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
10
澄清公告。
第五十九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
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证监会、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
处罚。
第六十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十一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
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
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六十二条 本章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
重大会计差错,并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
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
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11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惩前毖后、有错必究的原则;
(四)责任、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五)责任轻重与主观过错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六)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十四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
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
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
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 决定性
因素。
第六十五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三)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当以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方式及时披露更正后的财务信
息。更正后财务信息的格式应当符合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规范和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要求。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
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报告进行审计。
第六十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追究责任时由公司证券部会同公
司财务部、审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
认真调查核实,并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被调查人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部门、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推诿或
干预调查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2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调查、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七十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公司追究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责任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
具体确定。
第七十二条 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
任追究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
性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亦同。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