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2年8月)2022-08-25
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治理水平,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关
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新经典
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
领导,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监事会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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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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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证券服务机构人员;
(四)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五)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六)其他与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的机构及个人。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
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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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和邮箱;
(四)业绩说明会;
(五)面对面沟通;
(六)邮寄资料及互联网联系;
(七)电话咨询、电子邮箱和传真;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现场参观、座谈交流;
(十)路演、反路演;
(十一)其它合法有效的方式。
第十三条 公司在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
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四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
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
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公司在
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可进行专题培训。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
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五条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
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
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
用,公司不应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大股东和董监高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
格按照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配合证券部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及时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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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各项生产经营、财务、诉讼、权益变动等信息。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八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
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
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
开说明原因。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
况,需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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