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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经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8月)2022-08-25  

                                           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
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监事发现上市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
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情形时,应
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
监事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条 监事出席公司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这些费用包括监事由其
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交通费、会议期间的食宿费、会议场所租金和当地交通费及
其他符合公司财务制度规定的可报销费用。
    第五条 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的候选人。
    第六条 监事候选人应在审议其选任事项的股东大会上接受股东质询,并就
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
进行说明。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不适合担任监事情形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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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监事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
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
等情况,并积极配合公司移交所承担的工作。
    监事非因任期届满离职的,除应当遵循前款要求外,还应当将离职报告报公
司监事会备案。离职原因可能涉及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或者不规范运作的,应当具
体说明相关事项,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
一。
    在离职生效之前,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确保公司的正常运作。
       第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
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
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一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一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
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
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
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一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
公司财务、会计工作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
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
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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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
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
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
会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损
害股东、公司、员工的利益时,可通过决议形式,建议董事会复议有关议案。董
事会对监事会的建议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可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不干涉或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但上述
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时,监事会有权要求纠正。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
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造成恶
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召集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会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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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代表监事会提起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
    第十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
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
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
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等口头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
写明投票意向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才能举行。相关监事拒不
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
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
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监事有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义务。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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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的表决方式可以是举手表决,亦可为投票表决。每名监
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监事对监事会所议事项和决议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
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监事会会议做好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及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
名;
    (三)会议议程;
    (四)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
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
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
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
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
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同意决议
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保管,保存期为不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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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或参照《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则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
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以下”,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
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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