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嘉时代: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2017-04-08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 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
的原则,现对公司 2016 年末对外担保情况做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借款
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克拉玛依汇嘉时代百货有限公司向中国
工商银行克拉玛石油分行申请办理200万元贴息贷款提供保证担保。报告期末对子公
司担保余额合计200万元。
截止2016 年12月31日,本公司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无直接或间
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无超过净资产50%部分的担
保。
我们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监管制度的规定执行对
外担保事项,担保审议程序合规、信息披露充分完整并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无
违规对外担保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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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邵 宇 汤 洋 邓 峰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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