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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汇嘉时代: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8-07-10  

						   证券代码:603101           证券简称:汇嘉时代        公告编号:2018-033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13           -          2018/7/16       2018/7/16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8 年 5 月 17 日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40,0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
红利 0.1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4,000,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1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13         -          2018/7/16       2018/7/1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
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
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
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
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潘锦海、潘艺尹、新疆鑫源汇信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疆金汇
佳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乌鲁木齐博瑞尚荣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
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
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
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 元,待个人
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
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
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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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
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
息红利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9 元;解
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条相关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
计算。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号)
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9 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
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
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
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 10%
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9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 0.1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991-2806989

特此公告。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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