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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汇嘉时代: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19-04-17  

						    证券代码:603101     证券简称:汇嘉时代      公告编号:2019-019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对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
公司及潘锦海、王立峰、董凤华、高玉杰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19]3
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潘锦海、王立峰、董凤华、高玉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
[2010]12 号)等规定要求,我局对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汇嘉时代”或“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和资金往来事项
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发现以下问题:
    汇嘉时代全资子公司新疆汇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嘉小贷”)
于 2018 年 4 月分别借款给新疆启盈汇利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130
万元、新疆创盈利投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500 万元,合计 0.263
亿元,后均转贷给潘锦海;2018 年 4-12 月分别借款给新疆康瑞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新疆康瑞”)1400 万元、新疆宝开茂建材有限公司 1300 万元、任强 1100
万元、张斌 200 万元、朱翔 1500 万元、王珂 1500 万元、唐文军 1500 万元、杜
曼莉 1500 万元、李洁 1500 万元、张恒楷 1200 万元,合计 1.27 亿元,后均转贷
给新疆汇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嘉集团”);2018 年 7-10 月
分别借款给马丽 40 万元、克拉玛依汇嘉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嘉文
化”)500 万元、新疆乐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天建设”)250 万
                                     1
元、潘锦财 20 万元;2018 年 5-12 月累计借款给游林 1100 万元,后均转入和田
帝辰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辰生物”);2019 年 1 月分别借款给
新疆康瑞 1400 万元、新疆永道商贸有限公司 1500 万元,合计 0.29 亿元,后均
转贷给汇嘉集团;2019 年 1 月借款给李书诚 1100 万元,后转借给帝辰生物。上
述转贷或直接借款本金共计 2.124 亿元。2018 年,汇嘉小贷收到汇嘉文化、潘
锦财、马丽偿还本金 560 万元,2019 年 1 月收到新疆康瑞、任强、张斌、王柯、
游林偿还本金 5300 万元,2019 年 3 月 11 日至 21 日收到其他借款人偿还本金
1.538 亿元。2018 年汇嘉小贷收到利息 1126.26 万元,2019 年收到利息 565.03
万元,截止 2019 年 3 月 21 日,汇嘉小贷已收到上述关联方转贷或直接借款全部
本金以及按照借款协议约定的利息。
    汇嘉时代董事长潘锦海以直接和间接方式持有公司 68.73%的股份,是公司
的控股股东;汇嘉集团、汇嘉文化、乐天建设、帝辰生物均系潘锦海实际控制的
企业;潘锦财为潘锦海胞兄;马丽为公司副总经理。上述单位和个人均构成汇嘉
时代关联方。以上关联方资金拆借事项均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决策审议程序
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直至 2019 年 3 月 15 日和 3 月 23 日才对上述事项分别进
行披露。
    汇嘉时代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有关要求以及《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根据《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我局决定对汇嘉时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
政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证监会诚信档案。
    潘锦海作为汇嘉时代的董事长、控股股东及汇嘉小贷的董事长,王立峰作为
汇嘉时代的董事、副总经理及汇嘉小贷的董事、总经理,均未能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且直接参与了上述关联方资金拆借事项,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
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
有关要求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我局决定对潘锦海、
王立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证监会诚信档案。
    董凤华作为汇嘉时代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及汇嘉小贷的监事,高玉杰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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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嘉时代董事、财务总监,均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第五十九条,我局决定对董凤华、高玉杰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并记入中国证监会诚信档案。
    请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并通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
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汇嘉时代、潘锦海、
王立峰应于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落实整改措施、问
责情况、参加培训等内容。汇嘉时代的整改措施报告应经我局审核无异议后,报
送证券交易所予以披露,并同时披露董事会关于整改工作的决议和监事会的意见。
董凤华、高玉杰应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上午 11 点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新疆证监
局(新疆乌鲁木齐市金银路 53 号金融大厦 15 楼)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关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将按要求制定可行的整改计划,积极落实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的各项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
关注。


    特此公告。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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