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汇嘉时代: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19-07-25  

						    证券代码:603101     证券简称:汇嘉时代     公告编号:2019-058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新证调查字 2019015 号),因
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发布的《新疆汇嘉时代百货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0)、2019 年 5
月 31 日发布的《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立案调查进展暨风险提示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4)、2019 年 6 月 29 日发布的《新疆汇嘉时代百
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立案调查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4)。
    2019 年 7 月 24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
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3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当事人: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嘉时代),住所:新
疆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潘锦海。
    潘锦海,男,1965 年 11 月出生,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时为汇嘉时代实
际控制人并担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汇嘉小贷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王立峰,男,1968 年 11 月出生,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时任汇嘉时代董
事、副总经理、汇嘉小贷董事、总经理。
    薛意静,女,1973 年 4 月出生,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时任汇嘉时代董
事、总经理。
    高玉杰,女,1971 年 9 月出生,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时任汇嘉时代董
                                    1
事、财务总监。
    董凤华,女,1972 年 9 月出生,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时任汇嘉时代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汇嘉小贷监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汇嘉时代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
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
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汇嘉时代与潘锦海、汇嘉集团、帝辰医药、汇嘉文化、乐天建设、诚
尚德商贸、宝开茂建材、潘锦财构成关联关系
    汇嘉时代、新疆汇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嘉集团)、和田帝
辰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辰医药)、克拉玛依汇嘉文化投资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汇嘉文化)、新疆乐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天建设)的
实际控制人均为潘锦海。新疆诚尚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尚德商贸)、新
疆宝开茂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开茂建材)的实际控制人为潘锦耀,潘锦耀
系潘锦海之弟。潘锦财系潘锦海之兄。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
联自然人: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4.上述第 1、
2 项所述人士的关联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
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的规定,潘锦海、潘锦财为汇嘉时代的关
联自然人,汇嘉集团、帝辰医药、汇嘉文化、乐天建设、诚尚德商贸、宝开茂建
材为汇嘉时代的关联法人,汇嘉时代与上述人员、单位构成关联关系。
   二、汇嘉时代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2018 年 1 月至 2019 年 1 月,汇嘉时代及其全资子公司新疆汇嘉时代小额贷
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嘉小贷)与汇嘉集团等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29,690 万
元。我局正式立案调查前,该关联交易资金已全部归还。
    1. 汇嘉时代、汇嘉小贷以预付款、借款形式向诚尚德商贸、宝开茂建材、

                                     2
汇嘉文化、乐天建设、潘锦财提供资金 5,770 万元,其中 2018 年 1 月至 6 月提
供资金 5,000 万元,2018 年 8 月至 10 月提供资金 770 万元。截至 2019 年 3 月
21 日,上述资金已全部归还,并支付利息共计 317.15 万元。
    2. 汇嘉时代、汇嘉小贷通过第三方以预付款、借款形式向汇嘉集团、潘锦
海等关联方提供资金 22,620 万元,其中 2018 年 1 月至 6 月提供资金 13,620 万
元,2018 年 7 月至 2019 年 1 月提供资金 9,000 万元。截至 2019 年 3 月 21 日,
上述资金已全部归还,并支付利息共计 1,241.86 万元。
    3. 汇嘉集团与汇嘉小贷于 2018 年 4 月发生债权转让关联交易 1,300 万元。
截至 2019 年 3 月 21 日,上述资金已全部归还,并支付利息共计 196.75 万元。
    汇嘉时代及汇嘉小贷与关联方发生上述关联交易,均达到了《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关联交易的披露标准,应当及时进行披露,并在公司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汇嘉时代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
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也未在 2018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上述关
联交易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未按照规
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汇嘉时代、汇嘉小贷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潘锦海,组织、策划并实施关联
交易,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汇嘉时代董事、副总经理、汇嘉小
贷总经理王立峰,董事、总经理薛意静,董事、财务总监高玉杰,参与实施关联
交易;汇嘉时代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汇嘉小贷监事董凤华未勤勉尽责,王立
峰、薛意静、高玉杰、董凤华是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以上事实,有借款协议、预付款协议、银行流水、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情
况说明、会计凭证、银行对账单、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汇嘉时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二、对潘锦海给予警告,并处以 25 万元罚款。
    三、对王立峰、薛意静、高玉杰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四、对董凤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3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
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