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过认真阅读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工作实绩等情况后,现对 公司聘任毛世恒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副总经理的提名、推荐、决策程序合法,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经审阅毛世恒先生的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 之现象,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经了解毛世恒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认为其能够胜任公司 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我们同意聘任毛世恒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张文 崔艳秋 马新智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