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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汇嘉时代: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2022-04-16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的相关规定及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截
至2021年12月31日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
下:


       一、对外担保情况
    经核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库尔勒
汇嘉、昌吉汇嘉、克拉玛依汇嘉、五家渠汇嘉分别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
齐分行申请综合授信人民币1,000 万元,期限12个月,最终借款利率以签订合同为
准。公司为上述四家子公司的综合授信人民币1,000万元提供保证担保,合计担保金
额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2,994.64
万元。


       二、对外担保情况说明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无直接或间接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无超过净资产50%部分的担保;公
司及下属公司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三、独立董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担保事项有利于满足公司及下
属公司的经营及业务发展,并且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发生。




                                    1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张文 崔艳秋 马新智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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